許霆案的發(fā)回重審讓人們看到了希望,但2月22日廣州中院重審時許霆在法庭上的表現(xiàn)卻讓許多人感到失望:不僅挺許派中的網(wǎng)友紛紛倒戈聲討,就連辯護律師也感到錯愕可笑,甚至許霆父親也認為兒子庭上不誠實,氣得想打他兩下。更為重要的是,公訴人雖然指出,由于案情特殊,許霆的行為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但又認為許霆“至今仍沒有徹底的悔罪表現(xiàn)”,并將其作為“具有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之一向法庭提呈。
許霆的哪些言論引起了各方的不滿呢?我們不妨概要列舉一二。針對證言稱自己取款時“滿頭大汗”,許霆表白自己“一直都是個講良心的人,坦坦蕩蕩”,“取款的本意是出于好意保護存款”。在退贓問題上,稱自己和家庭“可以表現(xiàn)得寬容、大度一點”?傊,許霆在法庭上的辯解被認為是“大放厥詞”,把自己拔高為“人民的衛(wèi)士”,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沒有任何悔意。
那么,現(xiàn)在的問題是,許霆在法庭上該不該懺悔,應不應公開認罪呢?特別是公訴人能不能把許霆的“無罪辯解”當作“沒有徹底的悔罪表現(xiàn)”而建議“從重處罰”呢?筆者認為,對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該從兩個方面去分析。第一是道德層面,第二是法律層面。從道德層面講,許霆的行為首先應當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而作為行為人,許霆應當意識到自己行為的不當性,并據(jù)此衡量自身的道德水準,深刻進行自我反省和心靈懺悔。正如有網(wǎng)友指出的,許霆確有必要為自己的道德、行為誠實懺悔,“狡辯不能讓你很偉大”。
從法律層面講,要求被告人在庭審中“悔罪”是沒有依據(jù)的。且不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都享有辯護權,均可以提出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意見,因為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即便被告人的行為確已構成犯罪,那么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認罪、悔罪也決不是他們的法定義務。刑訴法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說,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公民都是無罪的,公民可以因為犯罪嫌疑被羈押,也可以被提起公訴成為被告人,但在法院的庭審過程中,即使離被判有罪還有一步之遙,公訴機關和人民法院也無權要求被告人必須有“悔罪”表現(xiàn)。公訴機關當然要舉證被告人有罪,但被告人“無悔罪表現(xiàn)”不能作為為被告人定罪的理由。
事實上,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主要是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罪重罪輕而展開博弈。控訴方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可以認定被告人犯此罪而不是彼罪,也可以指出罪行輕重及從輕從重處罰情節(jié),但均應以犯罪構成為基本依據(jù),而不應將被告人的無罪辯解作為控罪或加重刑罰的依據(jù),否則將嚴重影響被告人的法定辯護權行使。
當然,我們并不反對一些被告人在庭審中主動認罪和悔罪,他們完全可以在法院判決有罪前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覺接受控罪,深刻反省痛改前非,這不僅取決于行為人的認識水平,也取決于行為本身的復雜疑難程度。我們歡迎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甚至可以因此而予以從輕處罰,但我們卻不能因為被告人在庭審中沒有“悔罪”表現(xiàn)而予以從重處罰。從這個意義上講,許霆在法庭上沒有“悔罪”的義務,法院不能作為“從重情節(jié)”給予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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