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黃岡市原信用聯(lián)社理事長受賄110萬獲刑8年
近日,從湖北省黃岡中級人民法院傳來消息,原黃岡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lián)合社理事長夏選民因收受巨額賄賂,一審以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未上訴,該案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夏選民自1996年至2006年,先后擔任人行黃岡支行農金科長、黃岡信用聯(lián)社理事長,在此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5筆,共計人民幣110萬余元。1999年初,時任人行黃岡支行農金科科長的夏選民在承接信用社紙杯、貸款等業(yè)務中對溫州籍商人周耀臣予以關照,收受周某2萬元;2002年8月,經夏選民從中幫忙,福建省閩發(fā)證券有限公司獲得蘄春信用聯(lián)社5000萬資金受委托購買國債項目,并由該公司運營管理該國債,夏選民獲得“業(yè)務費”65萬元;2002年4月,在被告人夏選民的幫助下,黃岡信用聯(lián)社出資1.5億元委托甘肅省證券公司深圳營業(yè)部購買國債,并將國債委托其運營管理,夏選民先后收受該公司國債部副經理祝磊交與的2筆款項計38萬元;2003年,在黃岡信用聯(lián)社辦公樓土建及裝璜工程等項目上,夏選民收受承建人王瓊兩塊宅基地的“感謝費”,王為此花費5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選民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集體企業(yè)從事領導、管理等公務,依法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人事關系是否轉移及其經集體企業(yè)選舉擔任領導職務的事實,不影響其受國有單位委派的性質,應適用《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規(guī)定,夏選民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該案適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被告人夏選民自愿認罪,并退清全部贓款,且有自首及立功表現(xiàn),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其可予減輕處罰,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作者:甘煒 占奎)
【編輯:朱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