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3名飛行員相繼提出辭職,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不同意。3名飛行員先后申請仲裁,要求與國航解除勞動合同,國航立即提起反訴并提出巨額賠款。仲裁裁決結果均為飛行員賠款,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但國航覺得賠款太少,向法院提起訴訟。日前,雙流縣法院對3起勞動爭議糾紛中的兩起作出判決:由于國航?jīng)]有與飛行員簽訂勞動合同,法院據(jù)此駁回了國航的訴訟請求,判決飛行員在辭職時對航空公司不做任何賠償。
東家變更
新公司沒與飛行員簽合同
1990年8月,陳勇進入原中國西南航空公司重慶分公司從事飛行工作。1996年11月20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2000年12月6日,陳勇被調(diào)到原中國西南航空公司,仍然做飛行員。之后的幾年里,陳勇所屬航空公司多次改制、合并,陳勇的“東家”也最終變成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該公司是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是,陳勇在多次轉變用人單位期間,新公司都沒有與他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提出辭職
飛行員被單位追討培訓費
去年7月6日,陳勇向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提出辭職。培訓出一個合格的飛行員很不容易,國航多次給陳勇做工作,希望他放棄辭職意愿,繼續(xù)和公司一起共謀發(fā)展。但是陳勇去意已決,去年8月7日,陳勇向雙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請求裁決國航為他辦理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移交人事、社保、技術檔案和健康檔案。國航得知后,立即提起反訴,要求陳勇附條件支付違約費和培訓費。對于國航提出的“附條件”,國航解釋是希望陳勇能繼續(xù)留下來工作,只有陳勇堅持終止勞動關系,公司才會要求他賠償。
去年11月6日,《仲裁裁決書》出來了,裁決雙方勞動關系于去年8月5日終止,國航為陳勇辦理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并轉移其相關檔案。但是,陳勇也需支付51719.83元人民幣、3734.03美元、1053.66歐元培訓費賠償金。
提起訴訟
國航向飛行員索賠210萬
國航覺得,裁決裁定的賠償金太少,而且根本沒有達到留下飛行員的目的。于是,去年12月27日,國航將陳勇起訴到雙流縣法院,要求判決陳勇賠償210萬元。法庭上國航稱,培訓一名飛行員公司將投入很大的財力和精力,“就拿陳勇來說,公司就對他進行了軍轉民、改裝飛機機型等多項培訓,培訓費用不下50萬!眹奖硎,如果飛行員也像普通人一樣想辭職就辭職,那航空公司的損失就太大了。
隨后,國航拿出2005年中國民航總局、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聯(lián)合下發(fā),并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轉發(fā)的《關于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的意見》以及民航總局下發(fā)的相關通知,作為自己提出210萬元賠償?shù)囊罁?jù)!啊兑庖姟访鞔_規(guī)定,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yè)在職飛行人員的,應當與飛行人員和其所在單位進行協(xié)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xù),并根據(jù)現(xiàn)行航空運輸企業(yè)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飛行人員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的,飛行人員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應責任!眹秸f,“按照民航總局的量定,飛行員的初始培訓費為70萬元,每年遞增20%,最高計算10年,即飛行員違約,付給航空公司最高補償金可達210萬元!眹奖硎,陳勇已從事飛行員工作10年以上,公司提出210萬元賠償并不為過。
庭上答辯
飛行員稱終止勞動關系不用賠
然而,陳勇卻認為,既然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自己在辭職時雙方的勞動關系就屬于終止,不屬于解除。因此,自己不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我承認與國航有事實勞動關系,但我在去年7月6日就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但是公司在30日內(nèi)沒有給予答復,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我們的事實勞動關系就已經(jīng)終止了!标愑抡f,“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事實勞動關系終止,我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和補償費用!睂τ趪教岢龅拿窈娇偩治募,陳勇認為,文件規(guī)定的賠償對象是新的用人單位而非個人。因此,他作為個人在辭職時不應承擔責任。
昨日,記者采訪了陳勇的代理律師李曉斌,李曉斌告訴記者,陳勇辭職的原因主要是“感覺很累”,究竟怎么累,李曉斌沒有明確說明,只是說:“工作很辛苦是其中一個原因,當然還有其它原因!
法院判決
沒簽合同國航得不到賠償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陳勇從最初的西南航空重慶分公司到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其用人單位已發(fā)生變化,雙方應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均未辦理。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服務期限、培訓費用等,那么陳勇應該給予國航賠償。但由于雙方?jīng)]有勞動合同,因此國航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國航應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而陳勇提前30日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到期即自動解除。對于民航總局文件規(guī)定,法院認為,該文件僅是對招用飛行員的航空運輸企業(yè)之間有關支付培訓費用的規(guī)定,并非是飛行員個人辭職時需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日前,雙流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勇與國航解除勞動關系,國航為陳勇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手續(xù)。駁回國航要求陳勇支付賠償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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