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因見義勇為獲得2007年“潮州市十大杰出青年”稱號的陳玉蓉與昔日老板對簿公堂。由于原被告雙方最后表示愿意調(diào)解,此案進入法庭調(diào)解階段。
見義勇為追趕竊賊成“杰青”
陳玉蓉的民事訴狀稱,2005年10月,她受聘于陳寶生在潮安縣金石鎮(zhèn)開辦的快餐店。2006年12月25日,快餐店一名員工發(fā)現(xiàn)竊賊在偷竊停放在店前的一輛五羊本田摩托車。陳玉蓉與另一名員工得知后,迅速追過去。不料,竊賊的兩名同伙駕駛另一輛摩托車兇猛地向陳玉蓉撞來,陳玉蓉倒地昏迷不醒。
隨后,陳玉蓉在潮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68天,施行三次開顱手術。2007年3月5日,病情好轉(zhuǎn),出院繼續(xù)治療。2007年4月10日至4月23日,陳玉蓉再次住院14天進行顱骨修補術。
據(jù)陳玉蓉父親說,陳玉蓉追趕竊賊被撞致重度腦外傷的事情在潮州市傳開后,社會各界非常關注,共收到社會捐款約27萬元。陳玉蓉也因見義勇為成了“潮安好青年”、“潮州市十大杰出青年”,成了潮州市各界學習的模范。
“杰青”狀告老板索賠20萬
去年7月30日,陳玉蓉起訴昔日老板陳寶生,在潮州市引起不小震動。
陳玉蓉認為,自己為使老板陳寶生經(jīng)營的財產(chǎn)和信譽不受侵害,挺身而出執(zhí)行職務,作為受益人的陳寶生在她負傷后只支付28500元,對其余高額費用和后續(xù)治療問題不予理睬,所以向潮安縣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陳玉蓉的訴訟請求是,依法判令被告陳寶生賠償她因傷住院造成的醫(yī)療費用支出合共210276.15元,賠償她住院治療期間的誤工費7527.6元,護理費752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60元,營養(yǎng)費8000元,減去被告已經(jīng)支付的醫(yī)療費28500元,被告需支付原告207291.35元。
陳玉蓉曾坦言,告老板使她承受很大壓力,但她只想通過法律說明陳寶生是否有責任。
面對陳玉蓉的一紙起訴書,陳寶生一直覺得很冤枉。他說:“政府肯定陳玉蓉的行為是見義勇為,我也很佩服。但如果說是見義勇為,就不能說是職務行為。”
陳寶生認為他沒有責任賠這筆錢。他說:“榮譽歸個人,責任都是老板的,哪個老板敢鼓勵員工見義勇為?”
庭辯激烈旁聽人員褒貶不一
昨天下午的庭審,陳玉蓉因身體條件太差沒有出庭,但來自潮安縣金石鎮(zhèn)等地的100多名旁聽者卻早早到場。
庭上,原告陳玉蓉的訴訟代理人認為,陳玉蓉追趕竊賊的行為是從事雇傭活動。原告方還指出,陳寶生所開辦的快餐店沒有工商執(zhí)照,也沒有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致使工傷的陳玉蓉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
被告陳寶生的訴訟代理人則強調(diào),失竊摩托車停放的場地屬于公共場所,陳玉蓉追趕竊賊的行為不屬于雇傭活動行為,且本案案由是陳玉蓉人身損害,原告該起訴的見義勇為受益者應該是被盜摩托車的車主。
對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旁聽者報以不同的反應。旁聽者一度為被告方陳述予以“掌聲鼓勵”,更有人出語指責原告方見利忘義,審判長不得不重申紀律。
原被告雙方最終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調(diào)解,審判長宣布休庭。
已得社會捐助還要不要索賠
隨后,陳玉蓉父親接受羊城晚報記者采訪時說,相信法院會作出公正判決。
陳寶生則表示,如果調(diào)解不成,唯有繼續(xù)打官司。
據(jù)法律人士介紹,因見義勇為受傷入院所產(chǎn)生的醫(yī)療、營養(yǎng)、護理三項費用,將首先由加害人承擔;加害人承擔不了的,由企業(yè)或者所在單位承擔;所在單位承擔不了的部分,由政府見義勇為專項經(jīng)費承擔。受益人以及間接受益人也可根據(jù)受益程度、能力來承擔部分的費用。
此案的復雜之處在于,陳玉蓉因見義勇為受傷入院產(chǎn)生的費用,已經(jīng)得到了社會捐助全部支付,并且在出院時尚有剩余。來自社會各方的捐助沒有說明具體用途,這給起訴留下了懸念。
加害人是盜竊摩托車的罪犯團伙,但撞傷陳玉蓉的犯罪分子落網(wǎng)后被證明無經(jīng)濟償還能力。同時,陳玉蓉所在快餐店也沒有為其購買工傷保險,這說明雇主沒有完成法律賦予的應盡義務。
法律人士強調(diào),見義勇為導致的傷殘不等于工傷。但如果購買了工傷保險,因見義勇為導致傷殘一樣可以享受工傷待遇。(楊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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