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廣東佛山“槍下留人”案(本報曾多次報道),經廣東省高級法院發(fā)回重審后,佛山市中級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了審理,于4月18日上午作出宣判。甘錦華在刑場“喊冤”得兩年活命后,仍被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4月25日,辦案檢察官向記者詳細介紹了該案。
兩年前,刑場喊冤槍下留人
甘錦華是佛山市順德區(qū)陳村鎮(zhèn)大都村村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凌晨,甘錦華攜帶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騎摩托車來到順德區(qū)陳村鎮(zhèn)大都村慈濟精舍庵堂,翻窗入內欲盜竊財物。住在庵堂內的尼姑林某、周某被驚醒,甘錦華即用木椅擊打、用小刀亂捅,致使林某、周某當場死亡。甘錦華從庵堂搜得人民幣60余元后逃離現(xiàn)場。同年11月12日凌晨,甘錦華在陳村鎮(zhèn)大都村甘某住宅內行竊過程中,持電擊棒電擊甘某后逃離現(xiàn)場。
2005年6月,佛山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甘錦華殺害林某、周某兩名尼姑,持電擊棒擊傷甘某,依法判處甘錦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甘錦華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了甘錦華的死刑判決。
2006年4月11日,甘錦華被押赴刑場執(zhí)行槍決,臨刑時他大聲喊冤,佛山市中級法院為慎重起見決定暫緩執(zhí)行死刑,并將該情況及時上報廣東省高級法院。廣東省高級法院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撤銷了原一審刑事判決和二審刑事裁定,并以出現(xiàn)新證據(jù)為由將案件發(fā)回佛山市中級法院重新審理。
兩年后,仍被判處死刑
該案發(fā)回重審后,佛山市中級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于今年1月7日和3月31日,依照第一審程序,兩次公開開庭審理。4月18日,佛山市中級法院在順德法院開庭公開宣判,甘錦華再次以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檢察機關的指控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辦案人員細說犯罪證據(jù)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檢察機關指控甘錦華犯罪的證據(jù)確實充分,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
首先,甘錦華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了殺害兩名尼姑的作案過程,這些供述與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yī)鑒定結論證實的現(xiàn)場狀況、死者的受傷部位等細節(jié)均相吻合。甘錦華的妻子和母親的證言也印證甘錦華有作案的動機和時間。
其次,痕跡鑒定結論、DNA鑒定結論證明,現(xiàn)場提取的血襪足跡、血跡確實為甘錦華所留。雖然警方筆錄中沒有詳細說明現(xiàn)場提取沾有可疑血跡的紙張,但鑒定機關DNA鑒定流程記錄顯示,2004年10月18日鑒定機關就收到了現(xiàn)場勘查人員提交的鑒材,并在甘錦華被抓獲前已做了DNA圖譜。對此,公安機關和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的鑒定人員出庭予以證實。2006年5月19日,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在紙張中沒有檢測出有效DNA成分,鑒定人員出庭作證證實,之所以檢測不出有效DNA成分,是因為提取時間太長和用于做檢材的血量過少,這與公安機關的DNA鑒定結論不矛盾,不能否定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
至于甘錦華提出的“被刑訊逼供、誘供”的問題,經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合法,甘錦華所作的有罪供述并沒有證據(jù)證明是偵查人員違法取得。從甘錦華在偵查階段供述的一些現(xiàn)場細節(jié)看,有些細節(jié)偵查機關勘查情況分析中也未掌握到。如,被告人在2004年11月13日第一次作有罪供述時就供認“較高的尼姑”(林某)想拿起電話報警,他持刀沖過去用力將電話線拉斷這一細節(jié),而偵查人員在2004年10月17日現(xiàn)場勘查時只知道電話機上有血跡,但并不知道是誰的血跡,直到11月25日通過DNA鑒定才得知血跡是被害人林某的,偵查人員不可能誘供被告人交代并未掌握的案件細節(jié)。這些證據(jù)進一步排除了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和誘供的可能。(作者: 詹高爾 朱香山 李紅艷 陳明水)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