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低保不成,竟將社區(qū)黨委書記殺害。曾轟動遼寧的男子為辦低保錘殺社區(qū)女書記案16日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行兇者張洪軍因犯故意殺人罪,不具備法定從輕情節(jié),在發(fā)回重審后仍被判處死刑,并賠償被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10萬余元。
今年49歲的張洪軍無業(yè),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受害者趙淑芳終年67歲,沈陽市皇姑區(qū)新樂街道鳳凰社區(qū)黨委書記、皇姑區(qū)人大代表。
2004年4月,張洪軍拿著離婚證、失業(yè)證、殘疾證來到鳳凰社區(qū),第一次要求辦低保。但是社區(qū)書記趙淑芳認為他不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拒絕了他的要求。張洪軍從那以后多次到社區(qū)糾纏、吵鬧。2006年8月1日13時許,張洪軍又來到社區(qū)找趙淑芳,讓她幫助辦理低保,同時幫自己找工作,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張洪軍拿著鐵錘朝趙淑芳頭部猛砸數下,導致趙淑芳頭部受到重創(chuàng),引起腦機能障礙死亡。
案發(fā)后,警方在鳳凰社區(qū)辦公室附近的一食雜店將張洪軍抓獲。
2006年12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檢察機關指控張洪軍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成立,遂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張洪軍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閱卷宗后,撤銷原判決,發(fā)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今年4月29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發(fā)回重審后的第一次開庭。庭審期間,法庭主要圍繞兩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調查審理。一是張洪軍到底夠不夠低保條件,二是有沒有精神病。法院調查查明,由于當時張洪軍沒有辦理低保的書面申請,而且失業(yè)證上也標明,2004年到2005年期間,張洪軍每月正在領取一定金額的失業(yè)救濟金。他雖然有殘疾證,但是具有完全勞動能力,同時在社區(qū)內經營有帶公用電話的食雜店,有一定的生活來源,不符合申請低保戶“無經濟來源、無生活能力”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法院認定,趙淑芳拒絕為張洪軍辦理低保屬于正常的履行職務。
關于張洪軍的辯護律師提出“當事人患有中毒性酒精依賴綜合征、屬有限責任能力”的情況,法院通過權威鑒定機構的鑒定,認定張洪軍雖患有酒精依賴綜合征,但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不具備從輕處罰的依據。為此,法院在發(fā)回重審后的一審中仍作出了上述判決。(記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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