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他人修改賠償房屋的數據,騙取幾萬元的拆遷賠償,自己分文未得就被定為貪污犯罪,獲知判決結果的樊某一臉無辜:我一分錢都沒拿,怎么判我貪污罪?
昨日(19日),河南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零數額”的貪污犯罪案件。
2006年,在鄭州市中原西路打通改造工程中,中原區(qū)政府曾組織成立了以樊某為負責人的中原西路工程拆遷普查小組。9月30日,在對須水鎮(zhèn)某村實施拆遷測量中,該村村長張某多次找到樊某,要求對自己家的房屋測量時照顧一下。為了獲得張某對自己工作的大力支持,樊某就安排工作人員在張家實際測量時,對普查表上的數據進行了改動。兩處測量數據“磚混第三層中的長7.8米改為9.8米”、“磚混兩層中的長12.3米改為15.3米”。造成張某家房屋面積增加116.8平方米,張某非法獲得國家拆遷補償款48588.8元。
2007年6月4日,中原區(qū)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該村村長張某家實際賠償與測量數據嚴重不符,并有人為造假的可能,當日,即將樊某傳喚至檢察院。面對偵查人員的強大攻勢,樊某如實供述了自己伙同張某私自改動普查表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的事實。同年6月6日,張某被抓獲歸案。
中原區(qū)檢察院在掌握了大量事實證據后,以樊某、張某涉嫌貪污向法院提起了公訴。中原區(qū)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張某、樊某在鄭州市中原西路打通工程中,利用樊某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在拆遷工作中擅自改動普查數據,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48588.8元,致使國家財產遭到損失。雖然樊某在此行為中分文未得,但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由于張某在案發(fā)前已退還拆遷補償款,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3年和緩刑3年。
承辦此案的法官說,樊某雖然在此案中分文未取,但在二人的共同犯罪中屬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數額進行處罰。該案是發(fā)生在城市拆遷工作中的村干部貪污犯罪,具有新的特點。該案的成功辦理,也給相關部門在城市拆遷普查的程序和實體方面要加大監(jiān)管敲響了警鐘。 (線索提供 張勝利 郭倩 常衛(wèi)東)(大河網-今日安報 記者 李向華 實習生 劉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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