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到在學生公寓等工程建設(shè)中以權(quán)力為“干股”收受巨額賄賂,小到每套學生課桌收取銷售商15元回扣。江西省金溪縣原教育局局長辛銘因受賄121萬余元,日前被南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10月,金溪一中決定招商引資興建學生公寓,時任學校校長的辛銘在與鄧建祥(另案處理)、徐新發(fā)(另案處理)商議時,提出由三人合伙投資,投資款由徐新發(fā)一人出,辛銘、鄧建祥二人不出資只入“干股”,投資收益三人平分。作為回報,辛銘答應,將長期支持徐新發(fā)在金溪一中承建工程。
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辛銘先后5次收受徐新發(fā)的投資收益款64萬元。此外,在徐新發(fā)承包金溪縣一中基建工程期間,辛銘還先后3次收受其人民幣2萬元和價值1.5萬元的物品。
2003年3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江國輝(另案處理)欲買下金溪縣汽車修配廠和配件廠土地,用于學府花苑商品房開發(fā)。辛銘、邱某(另案處理)與江國輝商議時,辛銘再次提出由三人合伙開發(fā),各占三分之一股份,但投資款由江國輝一人支付。作為報答,江國輝開發(fā)出來的商品房由金溪一中買下作為教師宿舍。
2004年2月,金溪一中以305萬多元的價格將學府花苑第一期18套商品房和用于二期開發(fā)外剩余的土地全部買下。2004年12月,辛銘拿到“干股”紅利32.25萬元。
在大肆收受工程賄賂的同時,辛銘還將貪婪的觸角伸向?qū)W校課桌、教學器材等采購業(yè)務中。經(jīng)查,在辛銘任金溪一中校長和金溪縣教育局長期間,辛銘以每套課桌15元的回扣和教學器材收取相應回扣等方式,共收受經(jīng)銷商賄賂15.9萬元。另查,辛銘還收受他人賄賂財物8.9萬余元。
據(jù)此,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辛銘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121萬余元,上繳國庫。(記者胡錦武、張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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