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28日晚,在寧波務工的湖南人唐風軍在鄞州古林鎮(zhèn)一個銀行ATM機轉賬時,機器出現(xiàn)故障,唐風軍瘋狂轉賬225萬,后伙同其弟唐風光,跑了10多家銀行,取走58萬元現(xiàn)金。
今年3月26日,寧波市檢察院以盜竊罪起訴唐氏兄弟。
昨天上午,對這個有寧波“許霆”案之稱的案子,寧波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唐風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唐風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風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共財產(chǎn),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系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
2007年1月28日晚,唐風軍在自動柜員機上第一次轉帳時,是無意錯輸金額,并因自動柜員機出現(xiàn)異常情況而轉賬成功,對于該筆轉賬金額49.49元,唐風軍并無犯罪故意,不認定為盜竊犯罪。
但是后來,唐風軍在非法占有故意支配下,多次實施惡意轉賬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犯罪,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225萬余元;而且唐風軍在轉賬完成后,已經(jīng)實際控制并能隨時取得所轉帳的款項,盜竊犯罪已經(jīng)既遂。
被告人唐風光明知唐風軍采用非法手段獲取贓款,仍應唐風軍的要求,共同參與另行開戶,供唐風軍轉移贓款67.01萬元,并共同提取其中部分款項的行為,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
寧波中院認為,此案的發(fā)生,是由于唐風軍在ATM機出現(xiàn)異常情況下產(chǎn)生犯罪意愿,不屬于預謀犯罪,加上此案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兩被告犯罪的主觀惡性不大,案發(fā)后贓款已被全部追繳等情況,對兩被告人均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法院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生效。(本報駐寧波記者 沈之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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