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三鹿奶粉成為眾矢之的,一些人開始轉移目標,擴大打擊范圍,將“代言明星”也納入打擊對象。要求高的,主張代言明星要負刑事責任;要求低的,也主張明星至少要捐出代言費,向公眾道歉。這種主張的理由,是認為“代言明星也是問題奶粉的獲利者”,因此應負連帶責任,或者說是“第三方責任”。(《東方早報》9月18日)
論者言之鑿鑿,慷慨激昂,不由得不敬佩主張者的“社會責任感”和“容不下一粒沙子”的除惡務盡的態(tài)度。但是,這種主張背后卻是一種荒誕的邏輯在支撐。
在我看來,只要企業(yè)提供了合法的相關證明,明星對這些證明進行了了解,雙方就只是一個勞務交易的過程?梢钥隙ǖ囊稽c是:三鹿奶粉是明星企業(yè)、國家免檢產(chǎn)品,明星們并沒有給違法產(chǎn)品、違法企業(yè)代言,他們的交易是完全合法的,那么,明星的代言收入就是合法收入,法律自當給予保護。
至于說明星也是問題奶粉獲利者,因此應負連帶責任,則是一個荒誕不經(jīng)的邏輯。問題奶粉的獲利者中還有許許多多,比如播出廣告的媒體、出售奶粉的商家,甚至包括三鹿的所有員工、搬運奶粉的農(nóng)民工……是否都需要讓他們退出所得?而關鍵是,他們所經(jīng)營的,是一個合法企業(yè)的合法產(chǎn)品,有國家相關證明為據(jù)。
那么,是否代言明星就不用負相關責任了呢?當然不是。在現(xiàn)代高度分工的社會里,責任的承擔是有著不同的區(qū)別的。具體到三鹿奶粉事件,質檢部門要負監(jiān)管不嚴的責任、政府部門要負隱瞞實情不報的責任、企業(yè)要負管理和處置不及時的責任、相關人員要負直接刑事責任……而代言明星的責任,則在于自己的公眾形象的受損,這也是一種風險、一種責任的承擔。(廖德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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