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詐騙48萬元 受審時辯稱贓款應扣除"成本"
2008年10月11日 13:39 來源:武漢晚報 發(fā)表評論
冒充某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長,向下屬單位推銷“奧運紀念幣”,詐騙48余萬元。嫌疑人萬某和同伙汪某、趙某稱他們郵寄了“奧運紀念幣”,其成本應從詐騙金額中扣除。
昨悉,法院認為“奧運紀念幣”是他們的作案工具。遂以詐騙罪一審判處萬某有期徒刑14年,另兩人分別獲刑11年和10年。
2007年5月至7月間,萬某、汪某、趙某經(jīng)預謀,由萬某冒充某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長周某某,給下屬各單位領導打電話,推銷“奧運紀念幣”。汪某、趙某使用虛假的軍官證、身份證在銀行開戶、提取贓款。
公訴機關指控,汪某等人共實施詐騙18起,共詐騙人民幣48萬余元。其中2007年7月10日,他們騙得艾某匯款2萬余元后,尚未取款時,就被民警抓獲。
法院查明,汪某參與了所有的18起詐騙活動,汪某、趙某參與作案14起。
庭審時,萬某等人及其辯護人認為,他們雖然行了騙,但向受害人郵寄了“奧運紀念幣”,購買“奧運紀念幣”也花了不少錢,這個成本應從詐騙金額中扣除。
漢陽法院審理認為,萬某等人為了實施詐騙,購買了部分“奧運紀念幣”,“奧運紀念幣”是其犯罪工具,不應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劉豐 馮文典 張漢舟)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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