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fā)生了兩起 “警察施暴”事件。其一是哈爾濱6名警察在公務之余,著便服在酒吧聚會,和一群大學生發(fā)生沖突,動了拳頭,一名大學生被打死;其二是北京交通臺某主持人在捷克旅行時,因兌換歐元與店主爭執(zhí)弄壞了人家銀行卡密碼輸入器,捷方警察要求其出示護照因未能配合被使用了手銬。兩起和警察有關的新聞,更多人關注的是“警察施暴”這一頗具符號意義的表述,警察的身份遮蔽了其“施暴”的具體情境。
其實從古代的衙役到今天的警察,他們在社會分層中所處的位置并不高,相當一部分人的生計并不比普通百姓好多少。警察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為他們所行使的公權力,最直觀最具有強制力。公權的強制力大小,是要看其對私權的干涉程度,對私權而言,人身權最重要,其次是財產(chǎn)權。能罰款、沒收財產(chǎn)、勒令停業(yè)的政府部門所具有干涉公民財產(chǎn)權的權力,已經(jīng)很強大了。而警察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外加罰款,對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具有雙重強制力。因此,在政府所有公務員中,警察是最具合法傷害力的。所以,“警察施暴”才吸引眼球,這種社會情緒反映的是公民對公權侵害私權的擔憂。
由此,警察的身份在許多時候會被輿論放大。就哈爾濱警察打死大學生而言,有人將其比喻成“孫志剛事件”再現(xiàn),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兩起事件中,都是警察打死大學生,輿論突出了兩種身份對比。家屬在事發(fā)地扯起的橫幅也大書“六名警察打死無辜大學生”,看來他們對社會信息傳播規(guī)律頗為了解。但我認為這起事件和“孫志剛事件”完全不同,“孫志剛事件”是警察在執(zhí)行收容遣送公務時,用公權對私權進行赤裸裸的傷害,是不折不扣的公權力作惡。而哈爾濱這起事件中,六名警察在沖突中打死人,或許可以找公安機關對民警的教育不夠、這幾位民警有特權思想等等原因,但事件本身并非是公權力在作惡,而是年輕人酒后起了沖突,訓練有素的警察,其拳頭占了上風。這只能算成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而“孫志剛事件”則關乎收容遣送的制度是否人道和是否違憲。
北京交通臺主持人在捷克的遭遇,被一些媒體報道時,同樣強化了身份對比,這回還是“外國警察”向“中國游客”施暴,不但有身份對比,更有國籍、民族的對壘,事件從簡單的法律層面被放大到政治層面。其實,我認為這起事件捷克警察的作為并無不妥。中國游客在與外國店主因匯率發(fā)生爭執(zhí)只能是簡單的民事糾紛,中國游客即使有理也只能尋求正常的救濟渠道,一旦損壞別人的財物就成了治安案件。店主報案,警察必須趕到,而要求出示護照被拒絕,警察有權力對其實行強制措施,帶回警署進一步調查。捷克警察可沒有對待外國人比本國人更加客氣的傳統(tǒng),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他馬上就有麻煩,店主所在選區(qū)的議員和當?shù)孛襟w不會放過他。至于后來中國外交官出面,捷克警察總長向中國游客道歉,并不說明那位警察辦案的程序出錯,而是站在一位高級官員的位置上,他更加講“政治”而已——他要考慮兩國政府及兩國人民之間的關系。
在中外兩起“警察施暴”事件對比后,我倒對哈爾濱那六位警察的命運有了擔憂。打死人了,當然要負法律責任,但只能負其該負的責任。不能因為其警察的身份減輕其罪責,同樣不能為了平息輿論和社會穩(wěn)定,而加重對這六名警察的處罰。要解決警察過度受到其身份之累,治本的辦法是厘清公權力和私權利的邊界,警察行使的公權是用來保護公民權利的而非相反,只有真正做到這一點,警察個人的私權才有保障。否則的話,包括警察在內(nèi),人人都可能成為公權力的受害者。
(作者十年砍柴,系歷史文化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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