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拔不成,便對公司經(jīng)理懷恨在心,造成一死兩傷慘劇。記者昨天從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獲悉,主犯谷某因與附帶民事原告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被判處死緩,其他3名被告分別獲刑6年到3年不等。此案日前已經(jīng)省高院核準。
被告人曹某和梁某,同為韶關一家公司職工,因曹某多年苦干提拔不成,梁某也沒能順利轉正,兩人跟公司經(jīng)理袁某發(fā)生口角,被公司辭退。因此懷恨在心,兩個人就一起商量共同出資找人用刀砍手腳的方法教訓一下袁某。
隨后,梁某找來谷某、謝某、段某(另案處理)、“小雷”(另案處理)4個幫手,本來打算讓他們直接傷害袁某,但大家又覺得不妥,于是梁某說袁某住處有大量現(xiàn)金,干脆去搶吧。
2007年12月18日,4個幫手來到袁某所在公司職工宿舍附近,梁某指明了袁某的具體住處和上樓用的木梯所在處之后便離開現(xiàn)場等候。谷某持匕首,段某持砍刀,和謝某、“小雷”一起沖進房間,把袁某按在床上,威脅其不準叫喊,翻找值錢物品。在爭斗過程中,將袁某砍成重傷,最后搶走一臺諾基亞7360型手機。
這時候,同住二樓其他房間的阿東、阿生聽到聲音趕來施救,四人驚慌逃竄,谷某用匕首分別刺出致阿東重傷死亡,阿生構成輕傷。
2008年8月,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判決,曹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3年,梁某因搶劫罪被判6年。他們請來的兩個幫手,谷某以搶劫罪獲刑死緩,謝某以搶劫罪被判4年。
問題1:同是慘劇的策劃者,曹某和梁某為何被判罪名不同?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在跟梁某商量報復的時候,是計劃雇兇他人故意傷害袁某身體健康的,最后結果也是致人重傷,所以曹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在案發(fā)過程中,梁某找來4個幫手后,改了主意,變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這些曹某并不知情。梁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問題2:梁某找來幫手,造成一死、一重傷一輕傷,他該承擔多大的罪責?
法院認為,在谷某、謝某等人搶劫中,梁某雖然不在現(xiàn)場,但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策劃、帶路、指認、接應、藏匿兇器等主要作用,故對搶劫致袁某重傷的結果承擔責任。然而,谷某等人在逃跑過程中,致阿東、阿生死亡、輕傷,超出梁某的故意范圍。另外,梁某犯罪時不滿18周歲,依法減輕處罰。梁某被抓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二名同案犯,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
問題3:本案致人重傷、死亡、輕傷的危害后果,均是由谷某直接實施下造成,但他為什么會被判死緩,沒有以命抵命?
法院認為,谷某直接實施造成危害后果,其所罪行極其嚴重。由于其能與附帶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基本上滿足了賠償訴求,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死刑尚不必立即執(zhí)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同時,4名被告被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共計116486.2元。(記者王曉云,通訊員袁榮杰、陳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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