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屬于成人的矛盾糾葛,卻牽扯到無辜的孩子。李盈芳決心殺害9歲兒子時,只想著怎樣去報復,并沒有考慮要面對死刑的制裁。
母親雇人殺害9歲親生兒子
36歲的李盈芳,曾是中國農業(yè)銀行澄城縣支行職工。1997年,和前夫曹亞軍結婚生子曹一凡。2002年冬天,前夫不幸死亡,對于兒子的撫養(yǎng)問題,她和婆婆簽訂協議共同撫養(yǎng),婆婆負責曹一凡的日常生活,她有權探視及短期照管。
2004年李盈芳與侯某再婚并兩次懷孕,卻被丈夫前妻韓某告發(fā)違反政策而流產。
2006年,丈夫的女兒春春(化名)以不上學為由,威脅父親與李盈芳離婚,不準二人再生孩子。李盈芳產生報復的念頭,出資7萬元雇王瑞杰殺春春。11月23日,王瑞杰藏在春春家門口,趁其上學出門時抓住其衣服,準備實施殺害遭到反抗,只得逃離現場。
李盈芳得知殺人未遂后,產生殺死親生兒子的想法,以便讓曹、韓兩家互相猜疑,排除再次生育的障礙。李盈芳從家中找了條布帶,王瑞杰駕駛租來的車輛,11月24日下午4時到澄城縣百貨公司,李盈芳將曹一凡騙上車,王將其拉至羅家洼鄉(xiāng)公路,李盈芳借故離開后,王瑞杰將孩子勒死,拋尸于莊頭鄉(xiāng)曹莊村公路旁。同年11月27日,兩人被當地警方刑拘。
認為有癔癥一審判死緩
2007年12月6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盈芳、王瑞杰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陜西省精神衛(wèi)生中心、西安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的分析鑒定,認定李盈芳既往表現基本符合癔癥的診斷標準,第二次流產后有抑郁表現,有心因性幻覺(注:指在強烈心理因素影響下出現的幻覺,幻覺內容與心理因素有密切聯系),因此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判處王瑞杰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共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一凡的奶奶經濟損失45000元。
宣判后,王瑞杰上訴提出,判決認定勒死受害人證據不足。而曹的奶奶提出,量刑太輕。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原判對陜西省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法精神鑒定書對李盈芳的鑒定結論斷章取義。王瑞杰否認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不好無悔罪表現,依法應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
對于曹一凡的親人而言,最終發(fā)生這樣的事情,他們也有點想不明白,“以前李盈芳對曹一凡非常好,像正常母親那樣疼愛著自己的兒子,丈夫去世后她的性情大變,慢慢地對曹一凡的感情越來越淡了!辈芤环驳墓酶刚f,后來李盈芳很少和孩子接觸。
二審認定作案時與癔癥無關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近日,省高院認為,李盈芳為達到生育目的,伙同王瑞杰預謀實施殺人,殺死一人,一次未遂,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瑞杰不但參與預謀并直接實施殺人,系主犯,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李盈芳為報復和排除生育孩子的障礙,出資雇用他人兩次實施殺人,并殺死親生兒子。
雖然李盈芳被鑒定為患有癔癥、有抑郁表現、有心因性幻覺,但作案時與癔癥和抑郁沒有直接關系,按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參照中華醫(yī)學會精神科學分會司法精神病學組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提綱原則”,結合具體案情認定作案時,李盈芳應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刑法》規(guī)定,維持對王瑞杰的原判,撤銷對李盈芳的原判,終審改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被告共賠償刑事附帶民事經濟損失65000元。(記者 杜俊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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