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今天看黃靜維權一案的結局,實則是一個華碩、黃靜與司法機關三輸?shù)慕Y局。反思黃靜案,其啟示有兩點:之一,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區(qū)分;之二,是逮捕等強調(diào)措施的適用。
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日前就海淀區(qū)檢察院對周成宇、黃靜涉嫌敲詐勒索案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請復核:海淀警方認為周成宇、黃靜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檢察機關應該提起公訴。北京市檢察院檢察長慕平近日也對此案發(fā)表了看法,認為,公安機關懷疑黃靜、周成宇涉嫌敲詐“并不是一點道理沒有”,目前還不能很有把握地說周成宇、黃靜案就不是一種犯罪行為。(1月20日《北京青年報》)
從法律上看,偵查方提請檢察機關對“不起訴決定”復核,雖在制度允許范圍之內(nèi),但若沒有新的證據(jù)能夠推翻原結論,想要“翻案”幾乎不可能。一則檢方很難自我否定;二則也出于“司法確定性”的要求,若司法決定朝令夕改,還談何公正?
黃靜維權案沸沸揚揚兩年多,圍繞過度維權與敲詐勒索的界限,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爭議至今仍未平息。不論這些不同意見孰是孰非,作為受害人的黃靜已在看守所度過10個月,作為批捕逮捕的機會,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也對黃靜下達了《刑事賠償確認決定書》和《刑事賠償決定書》。有報道說檢方還在總結對這類爭議性案件采取逮捕措施是否合適。
站在今天看黃靜維權一案的結局,實則是一個華碩、黃靜與司法機關三輸?shù)慕Y局。華碩輸了聲名,黃靜輸了自由,公安與檢察機關輸了公正。反思黃靜案,就應聚焦于如何避免這種三輸?shù)木置妗?/p>
反思之一,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區(qū)分。如檢方所說的那樣,黃靜案從常規(guī)的消費者維權的角度,是個非常極端的個例,500萬美元的索賠數(shù)額“非常離譜”。但如果此案能夠循民事的途徑來解決,后續(xù)的逮捕和賠償也就根本不可能發(fā)生。華碩如果認為黃靜的索賠在數(shù)額上難以接受,完全可以拒絕并請索賠方到法庭上見,由法院審理之后來決定華碩該不該賠,該賠多少。如果經(jīng)過依法公正裁決,不管消費者提出什么天價索賠數(shù)額,最終的賠付還是法庭說了算。如果黃靜不接受司法裁斷,而執(zhí)意要利用媒體公開等手段,對華碩進行攻擊。華碩也完全可以依法還擊———華碩也可以主動走上法庭。即便公安部門在接到華碩的報案后,也應在對這宗維權進行分析之后,建議雙方訴諸民事訴訟。
反思之二,是逮捕等強調(diào)措施的適用。即便黃靜案作為一宗“非常離譜”的維權案例而無法逃脫“敲詐勒索”的嫌疑,偵查機關也沒必要堅持對黃靜采取審前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款的規(guī)定:“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換言之,只有在不逮捕就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才能對嫌疑人采用羈押。黃靜涉嫌的是“敲詐勒索”,而非暴力犯罪,也沒有任何跡象表明這個女子如果取保在家將會對社會構成威脅。事實也證明,羈押黃靜執(zhí)法失當,也讓檢察機關在黃靜被“不起訴”后面臨國家賠償?shù)膶擂巍?/p>
□王剛橋(湖南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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