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震驚全國的隨州特大殺人案在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當庭宣判,殘殺8人的熊振林一審被合議庭以故意殺人罪當庭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是否該做精神鑒定,成為本案的惟一焦點。法庭在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之后,當庭駁回了辯方提出的鑒定申請。
情節(jié)如此惡劣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全國引起如此大的反響,不出很多觀察人士的意料,精神病鑒定又一次成為案件的焦點,而且是惟一焦點。從邱興華案到現在,精神病鑒定的問題已經不止一次地橫亙在控辯雙方乃至司法與民意中間,也已經不止一次地成為熱門案件的輿論切入點。筆者感興趣的是,對于精神鑒定本身來說,并不是一個太復雜的操作程序,卻緣何儼然成為很多人、很多案件都過不了的一個坎兒。
在本案中,公訴方雖然強烈反對給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鑒定,但在給出反駁理由的同時,其實已經做了一個“山寨版的精神鑒定”。其鑒定標準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當庭表現,其思維是否平穩(wěn)、意識是否清晰,甚至包括回答問題時是否自動站起來,以此來證明其智商乃至情商的高低;還包括對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表現,比如犯罪預備中的“有預謀、有計劃、有步驟”以及犯罪之后的“一定的反偵查能力”;當然還有對犯罪嫌疑人親屬的詢問,以及對其是否具有精神病家史的調查。從以上三方面來對辯方提出的精神鑒定請求提出反駁,確實比較嚴密。除了加進去對嫌疑人所謂“情商”(幸好沒像《天下無賊》中一樣,連IC、IP、IQ,都統(tǒng)統(tǒng)作為考察對象)的判斷之外,上述反駁理由幾乎與現行的精神 鑒定 相關 規(guī)定 沒有 太大 出入。
問題在于,公訴機關一方面反對給嫌疑人進行精神鑒定,而另一方面卻在陳述反駁理由時給出“山寨版”的鑒定結論,恰恰罔顧了一個鑒定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依據現行有關規(guī)定,只有“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臨床經驗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的主治醫(yī)師以上人員”,或者“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經驗和工作能力的主檢法醫(yī)師以上人員”才是司法精神鑒定的適格人員。也就是說,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對嫌疑人進行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判定的。我們甚至可以斗膽這么認為,公訴方的反駁理由只是作為控辯雙方中一方平等主體提出的、并無身份優(yōu)越性的建議而已。既然法檢兩家均可以通過類似精神鑒定的理由,對嫌疑人進行是否需要做精神鑒定的判斷,那為何不干脆啟動那其實不算復雜的鑒定程序呢?“假如司法部門要把此案辦成鐵案,若不做精神鑒定,不能不說是個遺憾”,辯方律師的遺憾,難道真就那么難以消弭嗎?其實不難消弭的辯方遺憾,在控方自己先用相關標準進行“山寨鑒定”之后,仍然不同意這個簡單程序的啟動,恐怕只能說明控方自己對他們的反駁理由也拿得不是那么準的,不是嗎?
盡管我國目前的精神鑒定程序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來啟動,但從正當程序的角度來看,任何參加法庭審判的人其實都有權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尋求精神鑒定的權利便是辯方在窮盡法律救助的嘗試。對提出進行精神鑒定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司法鑒定,不僅有助于分解審判機關的壓力,也有助于幫助控方實現“做成鐵案”的訴求,況且精神鑒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而所謂增加鑒定費用的問題大可以采用“誰主張誰付費”原則,原本是三贏的結果。但從我國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看,法檢雙方對精神鑒定的心理障礙,導致諸多爭議案件在法槌定音之后仍然“余音繞梁”。
面對“精神病鑒定成為庭上惟一焦點”的熊振林案,究竟是誰過不了精神鑒定的坎?套用一句被用濫的話,給嫌疑人做精神鑒定,天塌不下來。
蕭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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