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前兩天接連報道了10歲女孩金金進京為二審獲判死刑的父親求情的消息后,眾多媒體將關注的目光投向了這個勇敢的小女孩。而在法律專業(yè)人士內部,一場究竟該如何量刑的爭論也在展開。
據(jù)兒童救助中心丁主任說,金金得知自己去北京的事情被很多人關注,心里特別高興,臉上常掛著笑容!斑@幾天她經(jīng)常問我,我什么時候能去看爸爸。科鋵嵨抑浪囊馑,她相信自己一定能完成救爸爸的心愿!倍≈魅握f,上星期金金把寫給法官的信寄出去后,在回河南的火車上,整個人就活躍起來,抱著她的姑姑有說有笑的。姑姑說,她又恢復了以前的調皮勁兒。
這兩天,金金的命運牽動著網(wǎng)民的心。新浪網(wǎng)連續(xù)轉載本報的報道,并隨即開展了網(wǎng)絡調查,截至昨晚,已經(jīng)有1.8萬余人發(fā)表看法,法院該不該判金金的父親死刑,網(wǎng)友們的說法也不盡相同。截至記者發(fā)稿時,已有18797人參與了調查。其中同情女童,希望法院能夠人性化判決的有12475人,占66.4%;表示質疑,認為法網(wǎng)無情,殺人理應償命的有5305人,占28.2%,其余的人則表示不好說。
網(wǎng)友對金金小小年紀、為父請愿的舉動都很感動,但對法院是否要“刀下留人”觀點不一,而網(wǎng)友們之所以建議法院對金金的父親法外開恩都是出于孩子的角度。
網(wǎng)友說法
-我曾去過北京的太陽村,那里的孩子多是父母在服刑期間的!由于沒有監(jiān)護人才被送到這里的。但是那里很多的孩子在父母結束服刑后還是會被父母接走的!我很希望最高院可以改死刑為死緩或無期,讓可憐的金金可以在失去母愛的同時不失去父愛!我想有很多的朋友們也會希望看到這樣的結果,幫金金保留這唯一的父愛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該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因為這事網(wǎng)開一面,很可能會產(chǎn)生嚴重的后果。試想此后有兒女的罪犯犯了殺人的罪行,他的兒女也求法院網(wǎng)開一面,這種事多了法院怎么辦?希望大家理智地考慮這個案件。
-為了孩子的未來和幼小的心靈,法外開恩也未嘗不可。一個孩子,能夠為父請愿,其本身就體現(xiàn)了人性光輝的一面。多給活著的人贖罪的機會,這也不失為是一種文明的進步。
-法和情是兩回事,法不容情!法律是嚴肅的,是有唯一性的,不能以其他因素而改變!考慮孩子,那受害人的老父呢,他就該眼睜睜看殺害自己女兒的兇手逍遙法外,他的痛苦呢。
專家觀點
“女孩求高院槍下留父”事件,在律師界得到了很大的反響,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就形成了兩派觀點,一派認為原審法院量刑適當,被告罪該判死;另一派認為應當慎用死刑,王軍豹不殺為好。
死刑論方
●論點一:蓄意殺人
刑法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是確定的,而且被告人的殺人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用鐵錘連續(xù)擊打被害人,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并無不當。
從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看,金金父親王軍豹可能是有過分的自尊心或對受害者早有殺人之意,但無論如何不能認定其殺人動機為被動殺人,而應當是主觀故意殺人。另外,在王軍豹用錘子將被害人打倒在地后并未停手,而是對受害者頭部連續(xù)擊打,主觀目的非常清晰,就是想致受害者死亡,因此王軍豹犯罪情節(jié)十分惡劣。
●論點二:違背公平原則
王軍豹不存在其他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如果對王軍豹從輕處罰,包括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則必須要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比如自首、重大立功等等,在沒有以上情形的情況下,均不應對王軍豹從輕處罰。王軍豹故意殺人的行為,社會影響很壞,如果不能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勢必對當?shù)厣鐣刃蛟斐蓸O大的負面影響。本案的案外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女兒金金無疑是值得同情的。但不能因為被告人執(zhí)行死刑后,會使金金心靈上造成傷害,就在法律適用上“網(wǎng)開一面”。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如果各種案外情節(jié),作為減輕法定量刑的理由,成為特例在法律適用上予以“照顧”,那么法律對每個人而言就失去了平等性。
死緩論方
●論點一:無殺人償命法條
首先,在中國一定時期內還不能廢除死刑,但“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的不殺”的死刑政策早已確立,并已貫徹到司法活動之中。本案中,被告犯故意殺人罪定罪應當沒有爭議,但我國《刑法》并沒有“殺人償命”的規(guī)定。刑法關于故意殺人罪的條款中也沒有規(guī)定故意殺人必須判處死刑。且刑法明確規(guī)定了“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本案中被告人殺人是因為一時激憤且被害人也有一定過錯,因此應該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情形。
●論點二:考慮孩子成長
其次,最高院曾多次在相關文件中明確表示:“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從報道看,本案的情節(jié)應當屬于因婚姻家庭民間矛盾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而且被害人有一定過錯,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結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可適用死緩。
再次,適用法律應與社會效果相結合,在“可殺可不殺”的情形下,金金的健康成長也應當成為法官考慮的量刑因素。給殺人犯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給未成年的金金幼小的心靈一絲慰藉,未嘗不是一種可行的路徑。(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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