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手機報警被學校辭退
3月16日16時30分,21歲的范老師在學校丟失一部手機,在尋找無果的情況下?lián)艽蛄藞缶娫挘⑦未離校的300名學生通過門衛(wèi)滯留在學校等待警察。校長知道后,很快將學生放走。民警了解情況后,建議學校次日對學生進行詢問。
但范老師怎么也沒想到,自己在事發(fā)第二天就被學校辭退。
21歲的范老師,是烏魯木齊一所師范大學英語專業(yè)的畢業(yè)生,去年10月,她應(yīng)聘到烏魯木齊市鯉魚山路的星晨小學學前班當老師。
星晨小學是一所民辦小學。內(nèi)設(shè)學前班和小學1~6年級,在校學生700多人,學生多為農(nóng)民工子弟。
范老師想不通,很是委屈:“學校不說理由就讓我結(jié)算工資走人,這么隨隨便便地解聘人,我們的合法利益根本無法得到保證!
在學校沒有任何職務(wù)的校長妻子對范老師說“讓你別報警你就是不聽,現(xiàn)在被學校辭退了”。
“難道辭退我的理由,就是因為我報了警?”范老師覺得這樣的處理不公平,也不合法。
民辦學校教師為何難求一紙合同
在烏魯木齊的民辦學校里,遭遇范老師同樣命運的并不只是她一個人。
某小學的教師劉力群也同樣遭受了被辭退的結(jié)果。她與范老師所不同的是,她和學校有個“口頭協(xié)議”。
劉力群從2006年8月到2008年12月在一所民辦小學擔任班主任,同時從事語文教學。學校與劉力群沒有簽訂正式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學校為代課教師繳納五險一金,按時足額發(fā)放月工資800元,代課教師必須嚴格按照學校的一切規(guī)定認真履行教師職責,在聘用期間如果代課教師找到合適的工作,學校給予一切方便,一切影響和損失由學校承擔,公招教師到位后,代課教師離校。
劉力群于2008年11月20日告知學校自己懷孕了,需請假3天。學校批準并在3天后安排了另外一個老師接替她的工作,從此劉老師失去了工作崗位,遭辭退,與學校的糾紛由此引發(fā)。
2008年12月25日,劉力群通過“烏魯木齊市信訪局”的“網(wǎng)上信訪”尋求幫助。
2009年1月20日,有關(guān)部門給予劉力群答復,需要她提供相應(yīng)的文字證據(jù),因為事先并沒有和學校簽過書面的協(xié)議和合同,有關(guān)部門對劉力群的申訴無法認定。劉力群對這個答復并不滿意,事情拖到現(xiàn)在也沒有真正得到解決。
范老師說,《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學校的老師多次和校方交涉,希望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沒有簽。
“在這里工作三四年的老師都沒有合同,我也不可能一個人跑去找學校簽合同。這個學校老師一直都不齊,沒什么特殊情況學校是不會隨便辭退老師的!狈独蠋熣f,“誰知道又出了這樣的事情。”
烏魯木齊二宮鄉(xiāng)育新小學的一位民辦老師也很為難:學校沒有和我們簽合同,也沒有給我們上“三險一金”之類的。學校只是和我們達成了口頭上的協(xié)議,只要不中途辭職就可以了,一個學期結(jié)束后,去留自由。
對于教師的去留問題,星辰小學的校長無奈地說:聘用老師的工資待遇基本在700~1000元。很多老師來我們學校只是當作過渡,一有機會就去更好的地方,流動性比較大,我們也沒辦法。
育新小學的鄒主任表示,在民辦學校中,如果違反協(xié)議,提前走人,學校一般也不追究,沒有過多的精力去打官司,學校與老師間簽的合同也只起到了一個相對約束的作用。他表示,對私立學校來說,國家并沒有什么補助,學校贏利也不多,如果每來一位老師都給“三險一金”什么的,對于投資辦學的人來說負擔太重。
學校和教師之間缺少溝通,雙方把目光盯在效益和工資上,無論是校方還是教師稍有不如意便可能出現(xiàn)分道揚鑣的現(xiàn)象,無法建立長期穩(wěn)定的勞務(wù)關(guān)系。
維權(quán)只是“理論上能贏”嗎?
小范老師被學校辭退后,獨自在學校尋找手機無果,只好回到家里待著,心中一直難以平靜。
“丟手機是因為有個家長來交學費找不到地方,才離開了一會!狈独蠋熣f,“手機丟了就夠倒霉了,誰知道第二天去就辭退我。理由竟是‘讓你別報警,誰讓你不聽的’。難道一個公民連報警的權(quán)利也沒有?”
身邊同事對學校辭退范老師也很驚訝,認為這也有點太隨意了。
同事告訴范老師,學校沒有正當理由隨便開除你是不合法的,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證明你和學校的事實勞動關(guān)系。
聽了身邊同事和朋友家人的話,范老師也認為應(yīng)該去積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討個說法。
是到教育主管部門申訴?還是去勞動部門申訴?讓她犯了難。雖然自己是老師,但是“民辦學!边@個帽子,就讓范老師放棄了到教育行政部門尋求幫助的想法。
范老師決定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訴。在誤打誤撞了三四個地方后才來到勞動仲裁處,工作人員要求取證,以證明自己和學校的勞動關(guān)系,以及學校開除自己的原因。
勞動仲裁處工作人員告訴她:人證并不能起到很有利的作用,最好是有文字證據(jù)。這可難住了范老師,因為自己偷偷拿到的“錄音”也被認為不能作為證據(jù)。
范老師拿了張仲裁申請表走出了勞動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給的答復一直在她心里打鼓。
按勞動仲裁處工作人員的說法,事情和小范的想象差得太遠了。小范糊涂了,怎么那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一進入法律程序就不是那么回事了。現(xiàn)如今唯一能證明自己在這學校工作的書面證據(jù)就是“簽到簿”了,但要想從學校那里拿到“簽到薄”根本就不可能。
“我現(xiàn)在已經(jīng)失去工作了,我還要吃飯生活,不能為這事總耗在學校吧?”范老師說,“粗略地算下來,最少也要等三個月,還要時不時地去配合勞動仲裁處的調(diào)查工作!
范老師很疑惑:法規(guī)、法律是健全的,但是該怎樣去操作呢?維權(quán)就這么難嗎?一位法學老師聽了范老師的遭遇后,給她分析:如果進行勞動仲裁,理論上你是能贏的。
“‘理論上能贏’”是什么意思?”范老師自言自語道,“再退一步來說,即使我贏了官司,結(jié)果呢?打一年官司,學校給我賠一部手機,補一個月工資?這就是我的初衷嗎?這成本也太高了吧?”
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外徘徊了很久后,范老師擠上了回家的公交車…… (廖雪麗 本報記者 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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