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支持仲裁委決定,航空公司提出上訴
飛行員何先生提出辭職后,經(jīng)勞動仲裁需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訓費80余萬元。航空公司不服,告上法院。日前,西城法院一審判令何先生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訓費80余萬元。航空公司隨后提出上訴。
工作不到一年欲辭職
何先生稱,他今年27歲,2007年9月6日,他與航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飛行員,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雙方合同約定,何先生如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航空公司招收錄用何先生所支付的費用及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何先生稱,在航空公司工作期間,航空公司為其支付培訓費用累計804250元。
次年6月,何先生提出辭職,理由是“不適應夜航”。一個月后,何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航空公司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xù)及人事檔案、飛行檔案等專業(yè)資格檔案轉移手續(xù)。但航空公司提出反訴,要求何先生支付基本培訓費、培訓違約賠償金、勞動合同違約金、經(jīng)濟損失等共計153余萬元。
公司索賠153余萬元
2008年8月,勞動仲裁委裁決,何先生可以辭職,但需要賠償航空公司804250元。航空公司認為賠償金額遠不及何先生辭職帶來的損失。對此裁決不服,訴至法院,索賠153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何先生在履行勞動合同尚不滿一年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雙方服務期的約定,應當向航空公司支付違約金。根據(jù)庭審中查明的事實,航空公司為何先生支付的培訓費用累計為804250元,何先生應支付航空公司的違約金不應超過該數(shù)額。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了解,航空公司已提出上訴。(記者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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