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俗語“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就是說,男女一旦結(jié)婚了,就不會再像戀愛時那樣濃情蜜意了,談婚論嫁后,經(jīng)濟成本也不可避免地變成壓力。因此,現(xiàn)在的不少男女“恐婚”,越來越多的出現(xiàn)了“只戀愛不結(jié)婚”、“只同居不登記”的現(xiàn)象。
沒有婚姻“束縛”,男女雙方是自由了許多,但有些意想不到的麻煩出現(xiàn)了。戀愛期間、同居期間引發(fā)的婚約財產(chǎn)糾紛、同居關系財產(chǎn)糾紛、子女撫養(yǎng)糾紛等各類糾紛,正在逐漸增多。
案例1 送26萬“香車”沒留住女友 兩次打官司也難要回車款
34歲的王先生在2008年“很受傷”,不但女朋友吹了,就連自己為女朋友花26萬元買車錢也打了水漂,還白白搭上了近5000元的訴訟費。
2007年底,王先生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李小姐,經(jīng)過一個多月的交往,兩人迅速發(fā)展成了情侶關系。王先生得知李小姐有買一輛車的想法后,為表愛慕之情,就不假思索答應了。隨后,兩個人一齊到汽車市場,王先生毫不猶豫地從自己的儲蓄卡中劃走了26萬余元,為李小姐買了一輛帕薩特小轎車。
可惜好景不長,李小姐最終提出分手。分就分吧!可雙方為這輛轎車的歸屬發(fā)生了爭執(zhí)。冷靜后,王先生想明白了,汽車的行駛證上登記的是人家的名字,恐怕要不回來了;可錢是自己出的,你要車可以,但購車款總要還給我吧。咨詢律師之后,王先生以民間借貸為案由起訴,要李小姐償還借款26萬余元。由于沒有相應證據(jù),法院認定王先生與李小姐之間不存在借貸法律關系,駁回了他的訴求。
一計不成,又生一計。王先生以不當?shù)美麨橛稍俅纹鹪V李小姐,要她歸還自己為其墊付的上述購車款。李小姐向法庭提交了她與王先生當初交涉時的三份錄音電話證據(jù),證明該車是原告贈與自己,贈與行為已完成,因此不屬于不當?shù)美?/p>
法院認為,原告王先生以不當?shù)美麨橛桑蟊桓娣颠購車款;被告稱所購車輛系原告贈與其的禮物,結(jié)合原告為被告支付購車款時雙方系情侶關系、原告陪同被告去購車并自愿為被告支付購車款、原被告作為情侶期間經(jīng)常互贈禮物以及原被告的經(jīng)濟能力等綜合因素,得出結(jié)論是被告有依據(jù)獲得原告為其支付的購車款。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求。
法官評說:在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比如親屬關系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在沒有確定證據(jù)的情況下,依據(jù)日常的人情世故生活經(jīng)驗等法則,一般認為無償是原則,有償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戀人情侶關系一般也算特定的人身關系。男女在戀愛期間,難免有互贈禮物的情形,但不可讓感情沖昏了理智;建議在大額的經(jīng)濟支出時,一定要考慮仔細甚至“丑話說在前面”,最好寫在紙上,或者干脆結(jié)婚登記后再購買。
案例2 分手后索要“青春損失費” “師出無名”有欠條也枉然
鄧女士看著手中的欠條,懊悔不已。沒想到自己和劉先生五年的同居生活就結(jié)束了,當初劉先生當著自己的面寫下了10萬元的欠條,就這樣成了一張廢紙。
劉先生和鄧女士從2003年4月開始同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五年后,雙方發(fā)生了矛盾,同居關系維持不下去了,2008年3月,雙方解除了同居關系。鄧女士越想越氣,難道自己的這五年就白白和他過了嗎?在分手一個多月后,鄧女士再次找到劉先生,以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肉體損失費和感情損失費為名,要求劉先生予以補償。無奈之下,劉先生于當日寫下了 “今欠鄧女士十萬元整,十日還清”的欠條。
沒想到,劉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鄧女士手中所持有的10萬元欠條無效。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實后認為,欠條應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成立的有效憑據(jù),本案中,劉先生出具的欠條所記載的內(nèi)容,表明其與鄧女士解除同居關系后,鄧女士要求劉先生給付青春、精神、肉體及感情損失費,該要求缺乏法律依據(jù),鄧女士亦未提供證據(jù)證實雙方存在其他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故該欠條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判決:確認劉先生為鄧女士出具的那張欠條無效。
法官評說:男女在戀愛期間或者同居期間,人身關系并不穩(wěn)定,尤其對于同居女性來說,不安穩(wěn)因素就更多。同居者要避免風險,就只有走進婚姻,走進法律所保護和調(diào)整的婚姻狀態(tài)。(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法官 楊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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