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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不堪學習重負,害怕受到老師體罰,服毒自殺。日前該起案件雖經淮北法院調解結案,學校同意補償學生家長,但也再一次引發(fā)人們對教育方法不當導致學生受傷現(xiàn)象的關注。學校究竟該對學生負起怎樣的責任?
極端事件頻發(fā)
去年10月7日國慶放假的最后一天,六年級小學生張某趕寫作業(yè)至深夜12點,仍然沒做完。因害怕第二天上課會受到老師的體罰和侮辱,他趁家人睡著時寫下遺書,服毒自殺身亡。
遺書中寫道:“……我很高興我死后老師再也不會整天說我頭發(fā)長,把我的臉打得通紅。我討厭上學,如果不上學,讓我干啥都行,可是媽媽又不肯,我只好這樣了……”張某父母為此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法庭。
近年來,因教育方法不當或其他原因而引發(fā)的家長與學校之間糾紛時有發(fā)生:早在2007年,肥東一中學生被陌生女子帶走,幾天后,在學校的院墻外發(fā)現(xiàn)了該學生的尸體,從而引發(fā)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紛爭;去年5月,霍邱某中學老師公開學生的求愛信,導致一花季少女患上精神分裂癥,學校因此賠償16萬元;去年6月,合肥市瑤海區(qū)一小學生放學后,從學校出走,事后,家長聚眾圍堵學校。
學校難避其責
學校與學生到底是什么關系?一旦發(fā)生損害后果,又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家長將孩子送到學校后,學校與學生形成代管護的關系,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省律協(xié)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委員會主任孔維釗說,由于學校沒有履行相應義務,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jù)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學校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lián),比如,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教學方法不當造成學生出走、自殺或其他傷害的;同學之間發(fā)生矛盾,學校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發(fā)生不良后果的;校園設施不安全,造成學校受到傷害的;學生擅自離校,學校發(fā)現(xiàn)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監(jiān)護人,導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學校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如果損害發(fā)生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以及放學以后或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不須承擔法律責任?/p>
孔維釗同時表示,作為監(jiān)護人,家長對孩子也負有管理和教育的義務,如果因管理和教育不當,導致孩子受到影響或傷害的,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體罰侵犯人格權
“此案雖然是個案,但不得不引發(fā)人們對未成年人教育和保護的深思。”中華全國律協(xié)未保委委員、安徽金晟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秀軍表示,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家長除了給予孩子必要的生活物質、關心孩子的學習成績外,更應該關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讓孩子在精神上也受到撫慰和關愛。
而老師在力爭學生取得好成績的同時,應注意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應該采用打罵、體罰等簡單粗暴的教育方法。
“老師罰寫、罰站以及拆信等行為可能初衷是好的,但從法律的角度,侵犯了學生的健康權和人格權!笨拙S釗說,學生也享有休息、娛樂的權利,額外加重學生負擔其實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只是家長和學生為了追求好的成績,往往忽視或放棄這方面權利。
鄭秀軍表示,在學習壓力日趨繁重、學生個性普遍要強的今天,老師和家長都應當注意及時轉變自己教育和管理的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孩子的人格、隱私、休息、娛樂等方面權利,避免類似悲劇的發(fā)生。(來源:安徽法制報 許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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