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之便,將他人手機“靚號”過戶到自己名下,后將這些號碼變賣獲利7萬余元。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張嵩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5000元,追繳贓款及非法所得人民幣73500元。據(jù)悉,此案是湖北省首例盜竊他人手機號碼并變賣的案件。
現(xiàn)年27歲的張嵩是武漢市人,2007年7月,張嵩應聘到中國移動某營業(yè)廳做實習員工。張嵩利用工作便利,將機主金某的139×××55555、139×××88888、139×××99999三個號碼和號碼內所存23982元話費,過戶到以自己照片辦理的名為“胡聰”的假駕駛證名下,后又將此3個號碼以人民幣73500元賣給他人。
2008年12月,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張嵩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贓款人民幣49518元,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量刑畸重,張嵩利用職務之便將他人號碼過戶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隨后的賣號行為構成詐騙罪,張嵩的行為構成牽連犯,應以詐騙罪一罪論處。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支持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抗訴,但是認為其抗訴理由不當,認為過戶行為應當構成盜竊罪,應以盜竊罪一罪論處,盜竊數(shù)額為手機內所存話費即23982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電話號碼和話費人民幣23982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張嵩盜竊電話號碼變賣所得系非法收入,依法應予以追繳。故作出前述判決。
以案釋法
該案主審法官認為,張嵩將他人的3個手機號碼及預存話費變賣,是盜竊后的銷贓行為,不成立牽連犯,不應重復歸罪,應以盜竊罪一罪論處。且電話號碼是電子代碼,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它本身不具有價值,但是在市場交易中,它又有市場需求,能實現(xiàn)其經濟價值,由于其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fā),對張嵩取得號碼后賣給他人獲取錢財?shù)臄?shù)額不宜認定為盜竊的犯罪數(shù)額,本案盜竊數(shù)額為電話號碼的預存話費23982元。(記者胡新橋 見習記者余飛 通訊員凃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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