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7月20日電 (索有為 段勇 黃義濤) 客運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出租車所屬單位是否承擔責任?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致,責任由誰承擔?廣東梅州中院日前出臺指導意見,統一各類特殊性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
據廣東高院二十日透露,梅州中院針對當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工作出現爭議的現實情況,為規(guī)范兩級法院裁判標準,在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廣泛調研、反復征求各方意見,吸納參照了當前學界和實務界、兄弟法院的一些觀點、做法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有關指導意見,現兩級法院已開始統一適用。
《意見》對法律和司法解釋未作具體規(guī)定、或雖有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作出具體規(guī)定,明確了實踐中分歧較大的十多種特殊性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承擔問題。包括借用車輛、承包或租賃車輛、出租車、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致或買賣未過戶車輛、被盜搶車輛、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出質、留置的車輛、拖掛車輛等多種情況下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的賠償責任的確定原則。
《意見》規(guī)定,客運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原則上應由客運出租車所屬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致或買賣車輛未過戶的,根據運行支配原則及運行利益歸屬原則確定直接的賠償責任主體,但登記車主均應與賠償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梅州市目前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確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幅度。原則上確定死亡的最高不超過每人三萬元,不構成殘疾的最高不得超過每人五千元,構成殘疾的按每人三萬元至五千元的額度依次遞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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