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周耀)煤老板馬某認為自己的煤礦被當?shù)仡I導“霸占”,便進京要直接找到領導“告御狀”,卻被冒牌的“領導”騙走100萬余元。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就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永峰、惠天明、蘇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十二年不等并處罰金。
2007年,馬某為反映山西某縣委領導霸占其煤礦等事宜來到北京。11月間,馬某通過朋友輾轉(zhuǎn)介紹,先后結(jié)識了陳永峰、惠天明和蘇蘇。這三人合謀后,由蘇蘇冒充某部委工作人員,謊稱能夠為被害人馬某辦理檢舉腐敗事件,先后在海淀區(qū)某賓館內(nèi)及某銀行北京和平里分理處等地,收取馬某100萬元。此外,陳永峰單獨收受馬某 8000元以購買手機。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后,三被告人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三被告人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陳永峰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惠天明,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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