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廣州8月10日電 (索有為 林勁標 張貝)廣東省高級法院10日透露,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日前對一起儲蓄卡在ATM機自動取款時遭“克隆”,損失存款兩萬多元的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決儲戶勝訴。
據(jù)悉,原告于二00五年在被告處開設活期儲蓄帳戶和同一帳號的萬事順卡。二00八年底,犯罪嫌疑人兩次在被告所有的ATM機插口處安裝讀卡裝置和攝像裝置,用于盜取持卡人銀行卡磁條內(nèi)信息和密碼。原告取款時發(fā)現(xiàn)二萬五千多元存款不翼而飛。后原、被告雙方均向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已立案偵查,但尚未偵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兌付存款本息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元及利息。
銀行辯稱,本案系犯罪嫌疑人在該行ATM機插口處安裝讀卡裝置和攝像裝置,用于盜取持卡人銀行卡磁條內(nèi)信息和密碼并制作與原告所持銀行一致的克隆卡。而原告在取款過程中未能采取遮擋的方式輸入密碼,導致密碼亦被犯罪嫌疑人安裝的攝像裝置拍下應對其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香洲法院民二庭聶法官對此表示,ATM機所在地點系被告的營業(yè)場所,被告有義務保障原告在使用密碼之時密碼不被非法竊取,犯罪嫌疑人安裝微型攝像裝置行為長達十多個小時的時間內(nèi)沒有任何覺察,而原告只是在一個很短的時間里通過ATM機取款,原告沒有義務在如此短時間內(nèi)檢查被告的營業(yè)場所是否存在竊取密碼的微型攝像裝置,故原告對密碼的泄露并未存在過錯,原告無須對本案所涉損失承擔責任,被告的答辯意見不成立。
香洲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被告對自己出具的銀行卡沒有能力鑒別其真?zhèn),此時作為儲蓄合同憑證的真銀行卡沒有用于交易,故不能視作被告與原告成就一筆交易。被告須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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