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8月20日電(記者袁爽 通訊員鐘軒)浙江溫州樂清一文盲婦女自稱靠會款賺錢,集資詐騙1億多元,在案發(fā)潛逃后仍繼續(xù)賭博,直至在棋牌室中被抓。今天下午,溫州中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鄭存芬死刑。
據了解,2006年初至2007年底,被告人鄭存芬以放高利貸、投資房地產等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等為由,以每萬元每天20-70元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借款和呈經濟互助會的方式,陸續(xù)騙取被害人黃某某等15人1億余元,用于揮霍、賭博以及呈張某某等人的經濟互助會,致使巨額資金流失,無力償還。其中,僅黃某某就被騙取4557.5萬元。黃被騙后,其本人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關押。
2008年4月23日,黃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告訴其哥黃某,鄭存芬可能逃往鄭州或上海,要求黃某幫助尋找并把錢要回來。黃某一直開車在外面尋找鄭存芬。2008年5月25日凌晨零時20分許,黃某在上海市虹口區(qū)海倫路一棋牌室內找到鄭存芬,并將其扭送到公安局報案。
在庭審中,鄭存芬當庭辯解數額只有2000萬元,自己之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不真實。其辯護人辯稱,鄭的行為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定罪處罰。
法院認為,起訴書認定鄭存芬騙取的數額,是根據鄭存芬分別與黃某某等15位被害人按照被害人提供并經鄭存芬確認的欠款欠據進行對帳,經雙方確認的數額,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的數額,因此鄭存芬當庭對數額僅2000萬元的辯解及辯護人關于指控的部分數額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其辯護人關于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鄭存芬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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