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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釣魚”引發(fā)搶劫殺人? 遇害方起訴未被受理
2009年08月27日 05:22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謝女士拿著弟弟的遺像。本報記者 王貴彬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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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guān)注焦點

  幾名年輕人得知有人想買二手車,便商量如何弄到二手車賺錢。

  警方得到的消息是有車售價偏低,懷疑為來路不明的黑車,遂假扮買主約定交易。

  這些手中沒車的年輕人,為交易搶車殺人,最終被警方抓獲。

  對于8年前延慶發(fā)生的這起搶劫殺人案,被害人家屬認為如沒有警方“釣魚”,命案不會發(fā)生。家屬向公安申請國家賠償被拒后,2007年7月起訴公安局,法院未受理。

  延慶縣公安局前日稱,警方行為并不存在違法犯罪問題。

  “誘惑偵查”又稱“警察圈套”,此種辦案手段在法學界一直頗具爭議。

  謝長亮的照片定格在28歲,遺像上的小伙兒很英俊。

  上周三,54歲的謝淑仙出現(xiàn)在延慶縣公安局信訪辦。她說,2001年弟弟被害后,她經(jīng)常背著遺像討說法,打官司,“8年來,出門就帶上弟弟!

  不過,官司的被告從殺害弟弟的嫌疑人,變?yōu)檠討c縣公安局。

  “沒有警察買車‘下套’,我弟弟就不會死!敝x淑仙堅持認為,弟弟被害與“警察圈套”有關(guān)。

  桑塔納車主遭搶遇害

  2001年11月25日16時許,延慶縣人民商場門口,28歲的謝長亮像往常一樣開著桑塔納趴活兒。

  “他愛干凈,頭一天剛洗的車!敝x長亮的姐姐回憶,弟弟從18歲開始跑出租,在北京干了七八年后回延慶干,“說是在家門口安全!

  當晚11時30分許,家里接到派出所電話,在吳坊營部隊飛機場發(fā)現(xiàn)他家的桑塔納轎車,但車內(nèi)沒有人!俺鍪铝恕!敝x淑仙說,天黑后弟弟一直沒回家。

  一家人在現(xiàn)場看到,桑塔納停在路上,車燈亮著,鑰匙插在車上。

  隨后,二三十名民警和謝家人一起找了一夜。

  26日下午4時許,謝長亮的尸體在馬莊村揚水站附近的水坑被發(fā)現(xiàn)。

  “破案很快。”謝家人稱,26日延慶警方就將張振利等6名搶劫殺人的犯罪嫌疑人抓到。

  為此,謝家給延慶公安局送了兩面錦旗,“感謝破案神速!敝x淑仙說。

  便衣警察持存折“購車”

  2002年開始,謝家為謝長亮打被害的官司,發(fā)現(xiàn)他被害“并非那么簡單。”

  嫌疑人張振利等詢問筆錄顯示,2001年11月中旬的一天,張振利等人在延慶縣夏都大廈廣場閑逛,商量有沒有掙錢的買賣,有人說弄到二手“普!蹦苜嶅X。

  “普桑賣2萬塊錢”,消息不久傳到延慶一名姓侯的男子那里。侯在詢問筆錄中稱,覺得這個價格不可能,懷疑是黑車。11月24日,他將這個消息告訴了朋友吳某,延慶警方的一名偵查員。

  警方破案報告寫明,得知這一情況后,刑警隊讓侯繼續(xù)與賣主聯(lián)系,侯稱賣主要見到錢才讓看車。

  11月25日16時許,延慶縣夏都大廈,身著便衣的吳帶著一張內(nèi)存2.5萬元的存折,跟侯一起與張振利的同伴接頭。雙方約定晚上19時在攔河閘橋上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車。張的同伴供述,交車地點是買主選定的。

  此時,張振利等人手里還沒有二手車。

  “交易”談妥嫌疑人下手

  張振利在被批捕后,仍不知道真正要買“普!钡娜耸钦l。他稱,剛開始想先要定金,并沒想好如何弄車,但中間人沒有答應。

  去夏都大廈接頭前,張看到人民商場路邊停著兩輛桑塔納,就跟同伴說,“如果能談成,咱們就弄那輛新的。”張在詢問筆錄中說。

  最終,張等人決定在人民商場門口弄一輛桑塔納。

  當晚18時許,兩男子上了謝長亮的車離開。

  此時,延慶警方正在著手準備。吳姓偵查員等人到攔河閘橋,另外多組民警在不同地點隱藏準備抓捕。

  判決書稱,謝長亮被嫌疑人用繩子勒頸部,口鼻被塑料袋封堵,窒息死亡。隨后,尸體被拋到水坑中。

  嫌疑人開車去交易時,發(fā)現(xiàn)警車后棄車逃跑。

  警方破案報告顯示,等待“交易”的民警并未抓到“賣黑車”的嫌疑人,只好撤回。謝長亮的桑塔納被發(fā)現(xiàn)后,刑警隊覺得“案情復雜”,“連夜工作”將張振利等6名劫殺嫌疑人控制。

  延慶公安處分有關(guān)民警

  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后,“明白真相”的謝家開始向延慶縣公安局討說法!皼]有警察買車‘下套’,我弟弟就不會死!敝x淑仙說。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閆小波為謝家提供法律幫助,他稱謝長亮的死亡是由張振利等實施搶劫殺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而他們搶劫殺人的犯罪意念是由警察誘惑行為引發(fā)的。

  閆小波認為,警察錯在沒有搞清嫌疑人是否已實施犯罪行為,有沒有刑事案件發(fā)生。此案中,警察誘惑行為后,只坐等“魚兒上鉤”,未預見到誘惑行為可能導致被誘惑者使用暴力作案,更未采取跟蹤等其他偵查手段,導致謝長亮死亡。

  2005年12月,延慶縣公安局書面信訪答復,在辦理謝長亮被殺一案中,存在有關(guān)領(lǐng)導和民警工作不認真,執(zhí)法行為不規(guī)范,違反有關(guān)辦案程序規(guī)定,對負有責任的領(lǐng)導和民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2007年,謝長亮家人向延慶縣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當年7月,該局出具確認書稱,“賣車人提出賣車在先,早已產(chǎn)生犯意,警方的行為屬刑事偵查手段,不存在違法犯罪問題,關(guān)于賠償請求人提出的經(jīng)濟賠償問題,缺乏法律依據(jù),不屬于行政賠償范圍。”

  對此,閆小波認為,延慶縣公安局將“犯意”模糊了,交易前嫌疑人只有倒賣黑車的犯意,而不是搶劫殺人的犯意。

  2007年7月,謝家向法院起訴延慶縣公安局,法院未受理此案。

  前日,延慶縣公安局相關(guān)人士稱,上級部門當年對此案已做過調(diào)查,警方行為并不存在違法犯罪問題。

  - 觀點交鋒

  正方

  警察行為不存在誘發(fā)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馬登民稱,誘惑偵查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種特殊偵查手段,區(qū)分是否誘發(fā)犯罪的界線,就在于當事人是否早有犯罪意圖。如果有,警察借用其犯罪意圖來破案,就是正當?shù)摹4税钢,警察在得知張振利等人有販賣黑車的意圖后,扮作買主去買車的意圖是破案。張振利等人早已有了販賣黑車的意圖,他們的犯罪意圖是自己產(chǎn)生的,警方的行為不存在誘發(fā)犯罪一說。至于張振利等人把販賣黑車的意圖轉(zhuǎn)化成搶劫殺人,和警方買車沒有關(guān)系,謝長亮的死亡是張振利等人的搶劫行為造成的。

  反方

  警察行為背離刑偵底線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jù)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法學博士吳丹紅認為,此案中民警存在過錯。刑事偵查的功能除了打擊已經(jīng)發(fā)生的犯罪,還要預防將要發(fā)生的犯罪,而不是采用引誘、欺騙的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在有些重大疑難的案件中,警方是可以采用一些策略性的偵查手段,但應當嚴格節(jié)制。本案中警察的行為已經(jīng)背離了刑事偵查的基本底線,偵查手段的使用不是在抑制犯罪而是在制造犯罪。

  - 調(diào)查

  “釣魚”效果好 一線常使用

  基層刑警稱誘惑偵查缺乏明確規(guī)定,“經(jīng)常使用但有時很困惑”

  昨日,多名北京和外地的刑警坦言,“誘惑偵查”或“警察圈套”在警方內(nèi)部稱為“釣魚”,這種手段實施起來效果非常明顯,在偵查一線經(jīng)常使用,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毒品案件大多“誘惑偵查”

  “誘惑偵查”大致的程序是,得知有刑事犯罪行為發(fā)生,刑警假扮身份,利用對方的某種欲望,達到與對方接頭的目的。見面后,刑警亮明身份將嫌疑人控制。

  “人贓并獲,送上門來,這種手段簡單便捷,破案快。”多名北京和外地的刑警說,在偵查一線經(jīng)常使用。

  “幾乎一半以上的毒品案件破獲都采用這種手段!蹦戏匠鞘械囊晃恍叹f,毒品犯罪隱蔽性極高,外人很難了解其活動,使得偵查活動十分困難。警方往往假扮買方,用現(xiàn)金“引蛇出洞”,隨即將其控制。

  釣魚原則是已有刑案發(fā)生

  北京的幾名刑警表示,采取“釣魚”最起碼的原則是已有真實的刑事案件發(fā)生。比如此案中,應該先確認嫌疑人手中有黑車,再進行下一步工作。

  這些刑警坦言,此案中延慶同行的初衷肯定是為破案,他們也不能確定人家手里有沒有車,“肯定也是想看車摸情況,誰也想不到會發(fā)生命案。”

  對于“釣魚”,這些刑警也深知很“敏感”,常常是游走在邊緣,如果運用不當很容易導致“教唆犯罪”或“引誘犯罪”。

  他們稱,一般“假扮身份,看看貨,摸摸底”的情況,不需要審批,刑警可自行決定,如果動錢起碼要向隊里打招呼。這種偵查手段缺乏明確規(guī)定,“什么案件可以用,什么案件禁止用”,他們雖然經(jīng)常使用,但有時也很困惑和為難。

  - 建議

  專家呼吁立法規(guī)范誘惑偵查

  目前,我國的法律中相關(guān)誘惑偵查的規(guī)定幾乎是空白。對此,一些法學專家學者呼吁對“誘惑偵查”立法規(guī)范。

  防止濫用偵查權(quán)

  “兩高”特約專家咨詢員、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龍宗智教授早在2005年就呼吁對“誘惑偵查”程序作出明確規(guī)定。

  龍宗智認為,“誘惑偵查”等偵查程序法定化的目的之一是為防止偵查機關(guān)濫用偵查權(quán)損害公民權(quán)利。目前的偵查程序的一個缺陷是,偵查行為仍是不可訴的,即對國家強制權(quán)力的運用造成的損害,公民不能用訴訟解決,救濟權(quán)利不足。

  提供法律救濟渠道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jù)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法學博士吳丹紅稱,通常法律允許的“誘惑偵查”只能在一些無被害人、常規(guī)偵查手段難以奏效的重大刑事案件(如販毒、走私、偽造貨幣等)中使用。那種以不適當?shù)拇碳ば袨槿フT惑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偵查行為是禁止的。

  吳丹紅認為,執(zhí)行過程中,基本是偵查機關(guān)決定,沒有足夠的避險機制。應當從適用條件、對象、程序、違法后果等規(guī)范,必須在常規(guī)偵查手段難以偵破時通過程序?qū)徟m用,實施中全程監(jiān)控和風險防范,并在產(chǎn)生違法后果時提供法律救濟渠道。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耿小勇

【編輯:盧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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