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9月27日電(記者 袁爽 通訊員 魏金金)為討回欠款,陳某將債務人叫到自己的住房吃飯,之后竟要求債務人還完錢才能離開。為防止債務人“逃跑”,他還讓徒弟過來看管。最后,債務人因不堪忍受他們的非法拘禁,從3樓跳下致顱腦損傷死亡。近日浙江永嘉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賠償黃某家屬各種費用共計126777.9元。
江西人黃某從2007年11月起就開始幫老鄉(xiāng)陳某推銷黃沙、水泥,期間收取部分貨物自用。后來他出具了一張欠條給陳某,載明欠款余額為21000元。但這張欠條開出近一年,黃某還是沒還給陳某錢,陳某決定約黃某吃飯,好好談談這件事。
2008年10月14日傍晚,陳某約黃某到他位于紹興縣柯橋街道雙梅小區(qū)玫瑰苑13幢303室的租房吃飯。席間他要求黃某還錢,但黃某稱自己無力償還,這讓陳某很是氣憤。陳某當即要求黃某住在租房直到欠款還清為止,并叫黃某打電話給親屬聯(lián)系還款事宜。
為了防止黃某“逃跑”,2008年10月15日凌晨,陳某又叫來徒弟米某到他的租房看管黃某。
一夜未歸,再加上接到黃某催還欠款的電話,黃某的家屬知道黃某被陳某“扣住了”,于是,他們很快向公安機關報了案。紹興縣警方為此給陳某打電話,向其講明法律責任和利害關系。陳某擔心自己犯罪,遂同意黃某離開,但他同時表示,今后黃某走到哪他就跟到哪。黃某無奈之下又回到了陳某的租房。
2008年10月16日凌晨,陳某再次打電話給米某,要他來租房看住黃某。當天早上,陳某有事離家,將租房反鎖。
上午8點到9點間,黃某多次給家人打電話。9點30分左右,黃某墜樓,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黃某系高處墜落致顱腦損傷死亡。
紹興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被拘禁期間黃某喪失了人身自由,陳某和米某因非法拘禁行為形成了對黃某的生命健康負有安全注意的義務。陳某和米某疏于安全注意義務,最終發(fā)生了黃某墜樓死亡的結果,可以認定拘禁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相當因果關系。據此,也可認定兩被告人主觀上有過錯,應對黃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陳某和米某的拘禁行為與黃某的死亡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力,而不是全部的因果力,可適當減輕兩被告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以被告人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為宜。結合兩人的責任,陳某應承擔其中的70%,米某承擔其中的30%。
最終,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賠償黃某家屬各種費用共計126777.9元;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賠償黃某家屬54333.38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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