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太去世后,兩個兒子拿出老太太生前留下的兩份不同的遺囑,都要求繼承老太太的房產(chǎn)。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這起遺產(chǎn)繼承糾紛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張老太留給長子的遺囑形式合法有效,而小兒子出示的遺囑存在瑕疵,因此法院判決張老太的房產(chǎn)由長子繼承。
張老太共育有子女五人,原告是長子。張老太生前因拆遷分得了一套朝陽區(qū)瑞祥里小區(qū)的房屋。據(jù)長子稱,張老太在2005年8月5日留下一盒錄音帶作為遺囑,并于2007年1月21日,在某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的見證下,由其自己口述他人代書擬定了一份遺囑。大概意思是,自己過世之后所有財產(chǎn)包括上述房產(chǎn)均歸長子一人繼承。
今年1月20日,張老太去世,其瑞祥里小區(qū)的房子卻由張老太的小兒子實際控制。長子認為弟弟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給其造成了損失,因此依據(jù)《繼承法》等相關規(guī)定將姐姐以及弟、妹四人告上法院,要求繼承母親留下的房產(chǎn)。而作為案外人的張老太的二子,明確向法庭表示放棄繼承母親的遺產(chǎn)。
庭審中,張老太的小兒子也向法院遞交了一份錄像,以及由其妻子代書的母親遺囑,證明母親生前是將瑞祥里的房屋留給了自己。
錄像顯示,一鄰居詢問張老太:“是不是東西都給老兒子(小兒子)了?”“什么都給他了?”張老太均以“嗯”應答。張老太的兩個閨女則一個同意房屋歸長子所有,一個認為應當按照對母親的贍養(yǎng)程度進行分割。
朝陽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長子提供的遺囑有張老太本人簽名及手印,且有代書人及兩位見證律師的簽名,因此該代書遺囑的形式和內(nèi)容均合法有效。而小兒子提供的錄像和遺囑則存在遺囑內(nèi)容未指向房產(chǎn)、代書人和小兒子存在利害關系等瑕疵,因此法院對該錄像和代書遺囑的效力不予認定。
據(jù)此,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張老太瑞祥里小區(qū)的房產(chǎn)由長子繼承使用。(記者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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