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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王曉東涉黑案開庭 團伙被指控11宗罪
2009年12月30日 10:29 來源:中國吉林網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王曉東,1968年2月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1987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1991年7月減刑釋放。

  釋放后王曉東追隨通化市東昌區(qū)社會閑散人員安利軍(已死亡)、張勇(已判刑)、逄煥軍(已判刑)等人,在社會上漸漸有了“名氣”,特別是1999年以來,王曉東糾集陶寶亮、張立言等20余人,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2008年12月4日王曉東因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刑拘,2009年1月10日因涉嫌盜竊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逮捕。

  王曉東涉黑案續(xù)

  除了王曉東自己,所有人都認為他人品不好;一嫌疑人當庭昏迷

  今年8月12日,通化市東昌區(qū)警方發(fā)布消息稱,以王曉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成員全部落網。

  昨日8時30分,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審理王曉東等22人涉黑一案,檢察院指控王曉東等人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1項罪名。

  起訴書宣讀近1個小時

  被告22人,到庭21人,辯護律師11人。張玉寶因病不能到庭,法庭將對其進行終審處理。

  公訴人宣讀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時用了近1個小時,起訴書共12頁,指控王曉東、陳見軍、陶寶亮等22人犯有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盜竊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搶劫罪及販賣毒品罪11項罪名。

  對多項罪名不認罪

  檢察機關指控王曉東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及詐騙罪8項罪名。王曉東當庭表示對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認罪,對其他犯罪事實都不認罪!斑@些人都是我的朋友,朋友之間幫忙是很正常的!蓖鯐詵|表示。

  檢察機關指控王曉東參與實施敲詐勒索11起的犯罪事實,王曉東在法庭陳訴時均提出質疑!安恢馈、“沒參與”,王曉東用這些話對犯罪事實予以否認。

  “我自己都吃不上飯,拿什么養(yǎng)活他們。”王曉東說,他們這些人沒有組織、幫規(guī),只是朋友間的接觸,所有骨干成員都是這樣。

  手下認為其人品不好

  在法庭舉證階段,公訴人對王曉東等人的口供進行法庭舉證,除了王曉東自己,其他所有人都認為他人品不好。而只要有人不聽指揮,他便開始報復,所以跟隨他的人基本時間很短。

  公訴人法庭舉證時,有人表示,王曉東發(fā)現(xiàn)手下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時,便向公安機關舉報或者以此嚇唬手下人聽從他的指揮,然后再找人取保候審,并通過這種方式控制手下人,如果手下人不聽安排,他便找人報復。

  “那些筆錄是公安機關打好草稿,讓我簽字的!睂τ谏嫦咏M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王曉東當庭表示對筆錄有異議。辯護律師對此表示,王曉東手下的成員和王曉東都是正常往來關系,只不過以大哥相稱。

  王曉東不停向旁聽席看

  9時30分,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執(zhí)行法警將王曉東帶入法庭,他不停地向旁聽席觀看,旁聽席上很多人都陸續(xù)站了起來。而到下午,公訴人舉證,宣讀證人證言時,王曉東則將頭埋在膝蓋處。

  被告人陳見軍因病被取保候審,開庭時,執(zhí)行法警用輪椅將其推入法庭。法庭陳訴時,陳見軍剛說幾句話,便開始有不良反應。在候審室,陳見軍發(fā)生抽搐癥狀,其家屬將其帶到醫(yī)院。下午開庭時,陳見軍帶著吊瓶進入法庭,吊瓶打完后幾分鐘,陳見軍又出現(xiàn)不良癥狀,開始昏迷,其家屬又將其送往醫(yī)院。

  犯罪行為已觸犯《刑法》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曉東無視國家法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長期以來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有預謀的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危害了經濟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并先后實施了盜竊槍支、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聚集多人持械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偽造武裝部隊證件、詐騙等犯罪行為,已觸犯了我國《刑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團伙成員也應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王曉東、陳見軍、陶寶亮等22人被控11項罪名

  一、敲詐勒索罪

  1.王曉東伙同陶寶亮、孫勝偉、吳井緒、馬玉文于1999年以被害人吳某與一女子有不正常關系為由,敲詐吳某3萬元。

  2.王曉東于2000年9月,在得知被告人劉文生、李軍、宋海波、姜明君敲詐勒索楊某錢財后,與馬玉文共同參與敲詐勒索楊某1.3萬元。

  3.王曉東于2005年9月,以替人擺事為由,勒索某名酒經銷處的吳某3萬元及吉普車1輛。

  4.王曉東于2006年11月,以借住為由,強行索要薛某位于白山市的住宅1套,價值11.5萬元。

  5.王曉東伙同劉歡等人,于2007年先后兩次向被害人王某索要共計1.8萬元及踏板摩托車1輛。

  6.王曉東于2007年以索要債務為由,強行索要宋某3萬元。

  7.王曉東在2008年,與正在開發(fā)金廠小康示范村6號樓工程的金昌興公司法人薛某結識后,將該工程的原建筑商劉某強行趕出了工地、并強迫薛某將其所持股份的60%轉讓給王曉東,又逼迫薛某和該公司另一股東趙某分別寫下4張總數(shù)額為150萬元及1張數(shù)額為20萬元的欠條。通過非法手段控制了該公司后,王曉東強迫薛某以該公司的一戶在建的83.2平方米住房提供擔保,以公司另一戶在建的83.2平方米住房和1輛現(xiàn)代轎車與金廠鎮(zhèn)政府換取兩棟總面積286.4平方米的別墅,并更名到自己名下。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

  王曉東伙同陶寶亮、張立言、馬玉文、劉大鵬、夏克亮、于凱等人于2000年9月,將被害人楊某在通化市經營的廣告公司價值3.5萬元的物品砸毀,并向楊某索要1.3萬元。

  三、故意傷害罪

  四、聚眾斗毆罪

  1.王曉東于2000年6月10日,在通化市東方紅迪吧因瑣事與吳某發(fā)生沖突,隨后雙方在通化市清真寺后側安居小區(qū)附近發(fā)生廝打,吳某持刀將王志強捅傷,王曉東等人將吳某打傷。經鑒定,王志強、吳某二人均構成重傷。

  2.2004年9月25日,王曉東糾集杜育武、于兆海等數(shù)十人,持械對被害人姜某、胡某進行毆打,后追趕至姜某姐姐家,將房屋玻璃全部砸碎。經鑒定,姜某為輕微傷,損壞物品價值400余元。

  3.陳見軍伙同焦學峰等人于2005年1月20日,在團結街128大橋下,因瑣事持刀對尹某進行毆打,經鑒定,尹某損傷程度屬輕傷。

  五、盜竊槍支罪

  王曉東伙同趙某、張某于2006年至2007年間,先后兩次盜竊通化市少年兒童軍事體育學校東風五型標準口徑手槍兩支。案發(fā)后,兩支槍支已繳回。

  六、非法持有槍支罪

  被告人王曉東于2006年將從賈云峰(已判刑)處獲得的一支口徑步槍,藏匿于其姐王萍家,案發(fā)后該槍支被收繳。

  七、尋釁滋事罪

  1.1999年8月,王曉東在通化市江南大橋附近一家串店內,指使孫勝偉,孫勝偉又指使他人在該串店持啤酒瓶無故將袁某毆打致傷。

  2.2000年8、9月份,王曉東指使張立言、吳井緒、陶寶亮等人,張立言又糾集夏克亮、于凱,吳井緒糾集張玉寶等人,多次嚴重影響劉某經營的歌廳正常經營。

  3.2006年,王曉東糾集陳見軍等人對手下馬玉文多次實施毆打,并將其拋至污水坑內。

  4.2007年12月,王曉東以幫他人要回玩游戲機輸?shù)腻X為借口,帶領朱紅星、何軍將曹某經營的游戲廳內兩臺總價值2600元的游戲機砸毀,并強行索要1萬元。

  5.2008年3月,被告人王曉東伙同朱紅星、宋飛在一按摩院對王某無故毆打,王曉東持刀將其頭頂部砍成輕微傷。

  八、詐騙罪

  2007年10月,王曉東以幫助王某擺事為由,騙取其在東昌區(qū)江北自安小區(qū)面積為81.95平方米住房一處,價值11萬余元。

  九、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

  王曉東于2008年11月,通過制作假證件的不法分子偽造了武警部隊警官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各1本及武警部隊車輛號牌1副。

  十、搶劫罪

  陳見軍伙同宋會利等人于2008年4月5日下午,在江南和中心醫(yī)院附近使用暴力手段搶得賀某5500元,并將其打成輕傷。

  十一、販賣毒品罪

  陳見軍曾在通化市第三人民醫(yī)院內分3次以每只6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邱某等人杜冷丁6支,獲毒資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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