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昌4月6日電(肖春妍 何柳斌)因懷疑妻子不忠給自己戴“綠帽子”,江西永豐男子醉酒自焚后拒絕救援,且發(fā)狂般損壞5輛救援的車輛,6日,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2009年8月9日18時許,被告人舒某因懷疑妻子不忠并與妻子發(fā)生口角,之后,舒某內心氣憤難平,獨自在家中喝了兩瓶白酒,喝完后便在家中點火欲自焚。鄰居發(fā)現舒某家著火后便立即打電話報警。
永豐縣消防大隊和永豐縣公安局巡警大隊接警后先后趕到現場進行救援。舒某躺在屋內拒絕消防隊員的救援,并動手打了消防隊員高某。隨后舒某從家中拿出一把菜刀,追砍消防隊員至屋外未果,舒某爬上一輛正在救火的消防車,嚇跑了該車的駕駛員,發(fā)動該車,先往后倒車再開車撞向停放于前面的消防車,導致兩車嚴重受損。
接著永豐縣公安局巡警前來勸服,乘著酒興舒某不但不聽勸服,反而繼續(xù)拿菜刀追消防隊員和巡警。未追到人后,舒某又拿菜刀和鐵錘砸打停放在永龍公路邊的兩輛出警車的車窗、擋風玻璃。不久,舒某被民警制服后被送往醫(yī)院救治。
后經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舒某為普通醉酒。經鑒定,被損壞的五輛汽車共計直接經濟損失17640元。
6日,永豐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故意毀壞財物案,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舒某因感情之事與其妻子發(fā)生口角后喝醉酒欲引火自焚,當消防人員及公安民警趕來處置時,竟故意毀壞前來處置的消防車和警用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640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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