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車主在加油交費時車輛被盜而引發(f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由于車主自身的疏忽大意與車輛丟失有因果關系并應承擔全責,故法院二審依法駁回車主袁某的上訴,維持原判,即其要求某石油有限公司設在成都市近郊加油站賠償其車輛損失7萬元及隨車物品損失2千元的訴請未獲法院支持。
原來,案件庭審通過加油站的監(jiān)控錄像查實,袁某于去年8月6日晚23時10分駕車進入加油站,并停靠于外側靠公路加油泵前加油,期間未下車,五分鐘后,加油站工作人員加完油向袁某指示收銀臺方向,并離開該車行至加油站另一側為一輛摩托車加油。之后,袁某獨自下車到收銀臺付款,期間一紅衣男子走入加油站并乘機上車駕車離去。袁某在庭上稱,其去付款時未拔出車鑰匙,且未關閉車窗,車上當時有兩部手機和一臺發(fā)動機。袁某認為雖然其沒有取下車鑰匙,但這一過失與車輛被盜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而經營者在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致使其車輛丟失,其對該車也未購買機動車盜搶險,故起訴要求經營方賠償車輛及隨車物品損失。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某石油公司在履行該買賣合同過程中,其加油站的設置及工作流程并無不當之處,故其不應對車輛丟失承擔責任,于是依法駁回原告方的訴請。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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