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云南首例傳銷毒品案”作出一審判決,一手運作這個特大販毒網絡的“鴛鴦毒梟”趙志超、周珍惠雙雙被判死緩。判決結束后,因舉報立功而被輕判的趙志超引起了媒體的關注。
毒梟幕后指揮,用傳銷模式招募了百余名馬仔,組成一個集供、運、銷為一體的龐大跨國販毒網絡。“毒手”從緬甸小勐拉延伸至武漢、長春、沈陽、寧波、上海等地。昨天上午,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云南首例傳銷毒品案”作出一審判決,一手運作這個特大販毒網絡的“鴛鴦毒梟”趙志超、周珍惠雙雙被判死緩。
這起案件在云南刷新了兩個“紀錄”,一是云南首例運用傳銷模式販運毒品的案件,二是最大的一起通過網絡招募“馬仔” 跨境運毒的案件。
趙志超是重慶榮昌縣萬靈村人。2007年6月,趙志超來到緬甸小勐拉開始接觸毒品,他非常謹慎,招募“馬仔”采取傳銷模式,由“馬仔”通過朋友、熟人相互介紹、拉攏,同時還通過網絡招募的方式,以支付高額報酬為誘餌,從武漢、四川等地誘惑近百名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前往緬甸小勐拉當他的“馬仔”。僅僅兩年的時間,一個以他為首的販毒團伙漸漸壯大,最終發(fā)展為100多人的販毒團伙,他也由一名小包工頭變成了大毒梟。
趙志超的販毒網絡,從緬甸小勐拉延伸到我國武漢、長春、沈陽、寧波、上海、海南等地。為了逃避打擊,趙志超想盡了辦法,不僅在毒品的包裝上做手腳,他的運毒路線也很少有重復的情況,每次運毒都要開辟新的通道,很少看到他安排馬仔從同一條線上運毒的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5月至2009年6月,在兩年多的時間里,趙志超等人先后組織毒品犯罪近百人次,有證據證明的就有40余人次。但因證據問題,此案中僅起訴了其中的36次。然而,最終法院只認定了其中的33項指控,涉毒12853.6克。
“趙志超明知是毒品仍以販賣為目的,在境外購買大量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并與周珍惠先后指揮和安排陳兮、趙曉敏、盧長菊等46名其他涉案人員藏帶甲基苯丙胺12553.6克、海洛因300克入境,并運往中國內地,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法院認為:周珍惠明知是毒品仍積極配合趙志超以販賣為目的在境外購買甲基苯丙胺3551克,并指揮和安排徐楊彬、晏秀琴等其他涉案人員藏帶毒品入境運往中國內地,其行為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陳兮受趙志超的安排,在境外兩次將毒品轉交給其他涉案人員走私入境并予以運輸,其行為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趙志超、周珍惠系主犯,陳兮系從犯”。
昆鐵中院一審判決: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趙志超、周珍惠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陳兮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查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60克,予以沒收。(曲鳴飛)
趙志超為什么沒判死刑?
主辦法官接受本報專訪釋疑
“在這起案件中,趙志超涉毒達10多公斤,為何最終判的只是死緩?”針對這一大家關心的問題,昨天,此案主辦法官、昆鐵中院刑一庭副庭長秦海云在接受采訪時透露:因趙志超協(xié)助抓獲了其情婦周珍惠、毒梟陳元基,獲得了減輕處罰。
時報:在這起案件中,趙志超涉毒達10多公斤,為何判的只是死緩?
秦海云:趙志超運輸的毒品數量大,且系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予以嚴懲。但趙志超在緬甸被抓獲時,周珍惠不知去向,在審查過程中,趙志超提供了周珍惠在緬甸的另一個確切藏匿地點,并打電話將“手下”丁艷約至指定地點,抓捕人員在其協(xié)助下,將周珍惠和丁艷抓獲并移交中國警方。趙志超被抓獲后,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了其實施的其余多起犯罪事實,并且提供了其中一名毒品交易出資人陳元基的犯罪事實和詳細情況,最終將與他同樣級別的毒梟陳元基抓獲歸案,具有重大立功和一般立功情節(jié)。
周珍惠到案后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也具有立功情節(jié),兩人都可減輕處罰。因此法院綜合全案分析,認為趙志超、周珍惠尚不屬于應當判處死刑,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
時報:今年的毒品案件與往年相比有哪些不同?能否講一下毒品犯罪的新趨勢?
秦海云:2005年以前,毒品犯罪的人數和毒品的絕對數量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很高,2005年—2008年,全國開展了聲勢浩大的禁毒人民戰(zhàn)爭,2008年后毒品犯罪的人數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今年毒品犯罪的特點主要有:一是新類型毒品(如甲基苯丙胺、嗎啡、易制毒化學制劑等)大量上升;二是毒品案件的絕對數量下降,但涉案的毒品總量有所增長;三是非云南籍毒品罪犯增加;四是當前毒品犯罪日趨集團化、國際化、職業(yè)化和智能化。
記者 段曌紅(都市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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