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3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去年發(fā)生在澎湖的著名歌仔戲團明華園外圍分團性侵案昨天作出宣判,明華園繡花園前團長陳子麒被依照乘機猥褻罪處七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明華園的兩個分團繡花園與星字團去年十二月九日在澎湖演出,當晚陳子麒和星字團員在活動中心餐敘飲酒并夜宿。
隔天凌晨五時許,陳子麒先要星字團范姓團員口交,勃起后他蹲在星字團女團員小雨床邊,一手撫摸她的小腿,一手自慰。小雨驚醒后怒斥陳子麒是畜生,并將他推開。星字團長張碧霞事后報警處理。
陳子麒在庭訊時否認猥褻小雨,辯稱他當晚酒醉,是范姓團員脫下他的褲子乘機口交,他驚醒后發(fā)現(xiàn)遭性侵,覺得很不舒服,想向小雨訴說,才以手觸碰到她的小腿,并未在床邊自慰。
不過法官認為,陳子麒若自認遭性侵,應(yīng)該會有驚恐及憤怒等情緒,進而會喊叫或反擊,但他卻無聲無息找小雨訴說,有違常理,而且事涉名節(jié),小雨應(yīng)不會任意指控,認定陳子麒涉及乘機猥褻罪。
判決書說,檢方認為陳子麒在犯案后倨傲耍賴,出手毆打張碧霞,并設(shè)詞誣指范姓團員對他性侵企圖脫罪,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因符合減刑規(guī)定,減為七個月徒刑。
“還可以上訴嗎?”陳子麒昨天獲知判決后情緒激動,表示一定還要上訴求個清白。
至于陳子麒反控范姓男團員對他口交涉及性侵部分,澎湖檢方認為是雙方合意,今年三月已對范姓團員作出不起訴處分。
性侵疑云發(fā)生后,明華園不希望外界將此事與明華園畫上等號,也一再澄清:明華園共發(fā)展出天、地、玄、黃、日、月、星、辰八個子團,繡花園是黃字團再衍生出去的分團,平時獨立運作,不在明華園子團的體系。
去年十二月,明華園爆發(fā)繡花園與星字團互控性侵疑云,明華園各團團長專程返回本部召開家族會議,后來兩團團長分別辭去團長職務(wù),希望減少對明華園聲譽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