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8日電 臺“最高檢察署”27日召集6位二審檢察長開會決定,提醒二審檢察長轉知轄區(qū)各檢察長,偵辦“首長特別費”等案時,應注意偵辦追訴之一致性,以免外界產生不必要的誤解。據了解,各高分檢的檢察長均傾向對“特別費”的支用“從寬認定”。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由“檢察總長”吳英昭主持的會議,邀集“高檢署”檢察長、高雄、臺中、臺南、花蓮、金門高分檢檢察長等人與會。會中檢察長們發(fā)言都只作原則性的討論,并未觸及具體的事項,怕訂了標準引起檢察官的反彈,認為是指導辦案。
“檢察總長”吳英昭表示,會議并沒有明確的認定,不過,大部分的二審檢察長都認為,“首長特別費”的制度設計不是十分周延,而且沿襲了幾十年,再回頭檢視核銷問題,恐怕有點困難。
吳英昭強調,27日所交換的意見,并非訂出“偵查標準的統(tǒng)一見解”,也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二審檢察長們表示轄區(qū)都還未發(fā)生這樣的案件,很多情況無法討論,所以,如果未來全臺各地的有類似案件增加,“最高檢察署”將召開全臺檢察長會議,討論偵辦的法律標準。
而據了解,在二審檢察長“茶會”中,對于“首長特別費”的討論十分熱烈,部分檢察長認為,如果“首長特別費”的支用采嚴格標準,則其它的公務認定也應采嚴格認定,屆時恐怕形成另一種“恐怖氣氛”。
多數與會的檢察長均傾向“從寬”認定,他們認為,如果采太嚴苛的標準來看“首長特別費”支用問題,除了法律的適用會造成相當爭議,也將使社會淪為過分冷酷,公務人員為求自保而不再有人情,對島內社會的傳統(tǒng)觀念沖擊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