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8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 23 歲的陳姓男子去年6月在臺北市林森北路的KTV中,因口角與人發(fā)生沖突,持刀殺害許姓男子,法院一審依傷害致死判刑6年,臺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改以殺人罪判刑12年。
陳姓男子去年6月16日深夜,因歡送友人返回美國,到林森北路的錢柜KTV唱歌,許姓男子則與酒吧同事聚餐慶祝喜獲麟兒。17日凌晨,雙方有人在走廊上發(fā)生口角,引發(fā)互毆,混亂中,被告拿出折迭刀朝被害人左胸刺一刀,深及心臟、肝臟等器官,造成被害人死亡。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陳姓男子所犯是傷害致死罪,且符合自首,判他有期徒刑6年。全案二審時,高院認為,陳姓男子所為已構成殺人罪,陳姓男子投案前,偵查機關已懷疑陳姓男子涉案,因此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
高院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年輕氣盛,僅因細故與被害人發(fā)生拉扯,就拿折迭刀刺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家屬永遠無法撫平的傷痛,對社會治安危害不輕,雖犯后出面投案,卻矢口否認殺人,也沒有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改依殺人罪判刑1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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