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4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灣前“立委”陳朝龍2007年底競選連任時,被控行賄里長,臺灣高等法院14日二審判刑陳朝龍3年2個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陳朝龍2007年間自妻子銀行帳戶提領60萬(新臺幣,下同)現金作為“立委”連任之用,并于同年11月間交付款項給瑞芳競選總部的執(zhí)行總干事胡長安,利用地方喜宴場合,交付8名里長每人3萬元現金,希望支持陳朝龍連任。
當時有4人未收錢,其它收錢者因到案后態(tài)度良好,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而陳朝龍與胡長安則遭起訴。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陳朝龍等人的行為已違“選罷法”,判決陳朝龍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胡長安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陳朝龍與胡長安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今天將陳朝龍、胡長安2人上訴駁回,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刑度,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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