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5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新竹市陳姓婦人與情夫“車震”,整個過程被老公放在車上的錄音筆錄下,她辯稱是氣老公懷疑她外遇,才故意與友人合作演出。但法官認為如果是故意演戲氣老公,卻又向老公提起妨害秘密告訴不合情理,不采信她的說法,將她與情夫皆依妨害家庭罪判刑5月。案發(fā)后,陳姓婦人已與丈夫離婚。
陳女前夫指控前妻與同家科技公司柯姓男子外遇,2008年4月因妻子突然要求離婚,他懷疑妻子外遇,偷偷將錄音筆藏在妻子車內(nèi),希望能查明原因,果然發(fā)現(xiàn)妻子與男人偷歡時的聲音,而且對方竟然是他也熟識的柯姓男子。
他當晚氣得與妻子對質(zhì),妻子落淚坦承因與柯姓男子經(jīng)常談心,彼此有好感,2人在車上發(fā)生性行為,他錄下妻子自白向法院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陳姓婦人在法庭上否認犯行,辯稱因在車內(nèi)發(fā)現(xiàn)錄音筆,才氣得故意設計柯男,合演一出性愛聲音劇,想氣老公;但她后來又稱錄到的聲音不是她的,也有可能是故意合成,否認與柯姓男子發(fā)生性行為,還對丈夫提出妨害秘密告訴,稱非法取得錄音不可做為證據(jù)。
法官勘驗錄音內(nèi)容后認為,通奸罪涉及高度的隱私性,原本就不易取得證據(jù),站在抑制犯罪目的,應可權衡充當證據(jù)。而若原告制作假錄音,應可把內(nèi)容做到盡善盡美,但檢視錄音檔品質(zhì)卻不佳;不信陳姓婦人所稱是故意設計的對話,依通奸、相奸罪判處2人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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