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11日電 臺灣《聯(lián)合晚報》發(fā)表文章說,陳水扁案二審11日上午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從無期徒刑翻盤,改判20年,關(guān)鍵在于合議庭認為在機要費案中,以不實發(fā)票詐領(lǐng)案情幾乎全部“從寬認定”。
文章指出,合議庭認定是因公支出,施詐術(shù)詐領(lǐng)的非機密費從1000多萬元變成只剩26000多元,因此在論處刑度時“從輕量刑”,其中,在扁被控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lǐng)機要費部分,合議庭只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在被控侵占的公款大幅減少下,因此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文章說,高院合議庭對于機要費非機密費的從寬認定,等同推翻當初陳瑞仁檢察官最早起訴吳淑珍的利用詐術(shù)詐領(lǐng)機要費的貪瀆案情,經(jīng)高院審理后,大多以行使偽造文書罪認定,觀察合議庭的認定,有如馬英九特別費案的翻版,這部分在馬英九案中,最后只有前臺北市府秘書余文偽造有罪。
審判長鄧振球表示,扁、珍因為犯罪罪名的減輕,以及犯罪金額相對降低后,一并宣告并科的罰金也相對減少,扁的罰金從原來的2億元變?yōu)?.7億元,吳淑珍的罰金從原來的3億元變?yōu)?億元,受惠于罰金的減少,原本對外表示繳不起罰金的扁兒媳黃睿靚,緩刑附條件也從原本的2億元罰金,大幅減為1000萬元。
原本就有爭議的機要費案,高院合議庭的見解顯然與一審有很大的判決出入,二審認為,在非機密費部分,合議庭考慮當時玉山官邸等確實有很少消費金額的支出,認定扁有實際的因公支出,也有將錢用于機密“外交”。
在非機密費部分,二審只認定包括罰單等10項支出,是與馬英九公務(wù)無關(guān)的支出,也就是貪瀆部分的總金額只有26000多元,由于金額不高,合議庭在量刑上,因此予以減刑。
在扁、珍共同被控在龍?zhí)顿彽匕钢兴髻V部分,合議庭認為陳水扁身為“總統(tǒng)”,在執(zhí)行職務(wù)時,應(yīng)更加注意與小心,因此從寬解釋職務(wù)的標準,進而嚴格認定扁受賄仍屬于職務(wù)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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