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8日電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經(jīng)過將近9個月的審理,臺灣地區(qū)前領(lǐng)導(dǎo)人陳水扁被控貪污“元首外交零用金案”,臺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三點判陳水扁無罪。
不過陳水扁涉及的“國務(wù)”費、龍?zhí)顿彽、洗錢等四大案,臺灣高等法院將于本月11日二審宣判。
據(jù)臺灣TVBS電視臺報道,當(dāng)初檢方起訴的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罪,最高可達無期徒刑,不過法院審理后判決陳水扁不涉及侵占,因此無罪。
報道說,陳水扁今天沒有到庭聆聽。同案被告還有邱義仁和高英茂,但已經(jīng)分案審理,因此今天沒有同時進行宣判。
“中央社”的報道說,臺灣特偵組去年9月22日起訴“機密外交款”案,指控陳水扁從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先后11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將臺當(dāng)局“外交部”每次提供給元首的10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 3萬美元,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xué)使用。
參與互動(0) | 【編輯:朱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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