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21日電 前民進黨秘書長李逸洋、前文宣部主任鄭文燦,被控2005年間指稱親民黨主席宋楚瑜“A錢(貪錢)高手”涉加重誹謗自訴案。臺北“地方法院”20日宣判,判處鄭文燦有期徒刑4個月,減為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折算一天,而李逸洋部分則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據(jù)“中央社”、“中廣新聞網(wǎng)”報道,李逸洋和鄭文燦在2005年間,被控擔任民進黨秘書長、文宣部主任期間,批評宋楚瑜擔任“總統(tǒng)府”秘書期間兼國民黨職,在申報退休年資時,將擔任“總統(tǒng)府”秘書資歷并計入退休年資使公職年資不中斷,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guī)定,認為是“A錢高手”。宋楚瑜不滿提起自訴各求償新臺幣1元,并在媒體刊登道歉啟事。
臺北“地院”去年3月間審理認為,李逸洋、鄭文燦兩人言論“應屬有據(jù)”,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駁回宋楚瑜自訴。宋楚瑜不服提起抗告,臺“高等法院”去年5月間裁定原裁定撤銷,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
判決中指出,雖然鄭文燦曾經(jīng)表示,在民進黨開記者會前曾經(jīng)有周刊以“A錢有理?漏氣啦,宋先生”為題評論宋楚瑜,不過,宋楚瑜并沒有對這個用詞有任何不悅,同時他也強調(diào),這起事件的新聞稿是民進黨文宣部黨工依照記者會內(nèi)容按慣例程序制作。不過,法院調(diào)查后認為,鄭文燦當時是以民進黨中央黨部文宣部主任身分發(fā)言,動見觀瞻,更應該謹慎發(fā)言,不可以隨便輕蔑他人,不過,鄭文燦卻藉討論議題之便衍生和議題無關(guān)而僅為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并且做成書面、刊登網(wǎng)頁、散布于眾,造成宋楚瑜名譽損失,因此判決鄭文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