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八月十四日,特別費案馬英九一審獲判無罪。前臺北市長馬英九于當天中午在臺北舉行記者會,露出輕松表情。 中新社發(fā) 董會峰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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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12月28日電 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將于28日上午二審宣判,因結果牽動2008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選舉而備受矚目。臺灣東森新聞回顧了馬英九特別費案發(fā)的經(jīng)過。羅列如下:
2006年8月,民進黨“立委”謝欣霓等人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告發(fā)馬英九違規(guī)使用其臺北市長任內特別費。臺北“地檢署”隨后展開相關調查,要求臺北市政府提供馬英九任期的賬戶及特別費支領憑證。
全案于今年2月13日偵結,檢察官侯寬仁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震驚各界,時任國民黨主席的馬英九毅然宣布請辭,并決定參選2008地區(qū)領導人。同案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政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
這場特別費官司,臺北“地方法院”歷經(jīng)4個多月的審理,7月31日晚間辯論終結;檢方認為馬英九犯行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的公務背信罪還當庭追加要加重處罰。
臺北“地方法院”在8月14日一審宣判,馬英九獲判無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有期徒刑2年4個月,但由于政府實施減刑,刑期減為1年2個月。全案經(jīng)檢方與余文分別提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9月3日以計算機抽簽完成分案,由庭長劉景星、受命法官周盈文和陪席法官王敏慧組成合議庭承審;臺灣“高檢署”則由曾俊哲為主辦檢察官,負責蒞庭論告。
對于特別費案,馬英九每次出庭幾乎都強調自己的清白。11月30日二審終結辯論時,馬英九不只重炮抨擊檢方起訴沒有邏輯,只有羅織罪名,也認為包含謝長廷等其它八人特別費案,檢方認定標準不一,說到激動處甚至連續(xù)八次說了“為了起訴我”這個詞,在庭上凸顯檢方立場問題。
馬英九的委任律師宋耀明則強調,法律明文規(guī)定,公務員違背受命任務才構成背信,政府在1952年建立特別費制度,主要目的就是減輕“首長”因為身分所帶來的額外負擔,尤其“行政院”在1973年也同意“首長”可以以領據(jù)方式來動支特別費,從未明定公務費沒用完必須繳回。律師團指出,就算特別費是公務費,馬英九8年市長任內,公益捐款高達6800多萬新臺幣,比特別費1530萬高出4倍之多,若要貪污,又何必捐款?
所謂特別費,是編列給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正副“首長”的公務及公關費用,特別費的金額數(shù)量由各地議會自行決定,一半是用收據(jù)報銷,多用于一些行政的小金額支付;另外一半憑官員簽名就可以直接領用,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但長期以來,特別費支用問題缺乏明確規(guī)范,除了馬英九之外,前臺南市副市長許陽明也遭起訴,臺當局“副總統(tǒng)”呂秀蓮、前“行政院長”游錫堃、前“外交部長”陳唐山等人也因特別費案遭訴。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判決雖非終局裁判,但依“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選罷法”規(guī)定,“受10年以上徒刑,尚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總統(tǒng)’候選人”,因此,“高院”合議庭萬一出現(xiàn)逆轉,改判馬英九有罪,且刑期超過10年,馬即喪失參選地區(qū)領導人的資格。
第二種結果是,馬英九被判有罪,但刑期在10年以下。此一結果將不影響馬英九參選地區(qū)領導人,至于對選情的影響則可能出現(xiàn)兩極看法;一說會影響民眾的支持;另一說是馬英九被判有罪,反而可能引發(fā)藍軍的激奮,藍營會更加團結,逼出更多潛在的支持選民。
第三種結果則是維持一審無罪判罪。由于三審“最高法院”屬書面審,原則不開庭,且宣判期日一定拖過選后,至少在“大選”前不會再有司法介入,換言之,馬英九可拋開特別費的司法羈絆全力拼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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