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臺北地方法院再次傳喚陳水扁之妻吳淑珍到庭應訊,繼續(xù)審理前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陳水扁家所涉弊案。吳淑珍在連續(xù)17次拒不出庭后,當日終于現(xiàn)身,并在兩個半小時的庭訊結束后,發(fā)表簡短“道歉聲明”,表示今后將“隨傳隨到”。 中新社發(fā) 路梅 攝
下午2時10分許,吳淑珍在兒子陳致中(左三)陪同下抵達臺北地方法院。 中新社發(fā) 陳立宇 攝
中新網2月11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對于機要費案,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當庭承認拿他人的發(fā)票去核銷,但否認貪污,請領的錢都有交給陳水扁花出去。她說,“我的角色很簡單,就是收集發(fā)票”。吳淑珍全力救夫的說辭反而把陳水扁拖下水。
吳淑珍辯稱,不清楚機要費請領程序,程序都是由當時“總統(tǒng)府”出納陳鎮(zhèn)慧、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副秘書長馬永成等人在做;她的角色就是從陳鎮(zhèn)慧那兒領到錢,再交給陳水扁,對于前后領了多少錢,她記不清了。
當蔡守訓提示檢方的證據(jù),要吳淑珍回答機要費是否被用作扁家日常生活的私人開銷,吳淑珍以時間太久、記不得,沒有正面回答。
吳淑珍表示,她確實有拿別人發(fā)票請領機要費,偽造文書的指控,她認罪,但她沒有將錢納為私有,不承認有貪污。
至于為何要收集發(fā)票,吳淑珍表示,2001、2002年時,馬永成透過陳鎮(zhèn)慧轉告她,機密費與機要費不能撥充,需要收據(jù)與發(fā)票才能核銷,于是她才收集發(fā)票,再由陳鎮(zhèn)慧將相關請領金額,交給當時玉山官邸總務林哲民;她自己從來沒有記帳,只有陳鎮(zhèn)慧在記帳,陳鎮(zhèn)慧領到的錢給她后,她都轉交給陳水扁。吳淑珍強調,在機要費案中的角色就是收集發(fā)票供幕僚核銷,“他們(幕僚)把錢拿給我后,我再拿給‘總統(tǒng)’(陳水扁)”;至于幕僚用什么方式申領機要費,她完全不知道。
綜觀吳淑珍的說辭,全力救夫的意圖非常明顯。這種訴訟策略,主要著眼于扁珍的訴訟利益一致。而且吳淑珍也在用她的虛弱身體狀況,賭法官不會判她重刑。或者說,即使被判刑,監(jiān)獄也不敢收容關她。
如預料般,吳淑珍只部分認罪,“認輕罪、否認重罪”、“認小案,否認大案”。
吳淑珍一直強調她不是公務員,沒有收賄,別人給她的錢都是“政治獻金”,只有南港案,她說受蔡銘哲之托,才拜托余政憲幫忙,并說她收錢及將錢匯至海外洗錢,陳水扁全不知情。她的說辭與陳水扁之前的說法一致,而她所認罪的南港展覽館弊案,陳水扁并沒有被起訴,顯然這番答辯是經過精心算計,對陳水扁有利。
不過,吳淑珍的供述中也露了餡。她說,辜成允是因為被中信辜家欺負,“想要做好關系”才送錢給她;依照她的說法,她豈不是在收“保護費”?然而她憑什么保護辜成允不被中信辜家欺負?還不是要靠陳水扁的權力。如果“做好關系”之說屬實,吳淑珍收錢之后當然要將此事告訴陳水扁;也就是說,吳淑珍收錢的事,陳水扁應該是知情的。
吳淑珍承認拿他人的消費發(fā)票報銷機要費的帳,而領出來的錢都交給陳水扁因公花用了,目的在證明她并沒貪污;但是機要費必須要因公支出,扁家卻用機要費支付家人的私用,如洗車費、買童書等,她的辯解與案卷事證不符,要法院采信恐怕很難,而且因她說“錢都交給阿扁了”,反而把陳水扁拖下水,阿扁無法再對錢的流向置身事外。
吳淑珍不承認錢是不法所得的說法,也會影響到子媳陳致中、黃睿靚的認罪協(xié)商,因為陳致中夫婦“認罪”,前提須是所洗的錢是不法所得,如果錢的來源是正當?shù),干嘛要認罪?吳淑珍的說法與陳致中的認罪說法抵觸,會讓特偵組懷疑陳致中的認罪誠意,這對陳致中、黃睿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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