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1日電 9月20日,中國臺北奧委會蔡辰威致函北京奧組委,表明不再與北京奧組委進行火炬入臺協(xié)商,單方面終止了會談,從而關閉了協(xié)商的大門。北京奧組委指出,臺灣當局公然否認“四點共識”,特別是就第四點內(nèi)容即旗、徽、歌的使用大肆炒作,而中國臺北奧委會主席蔡辰威也致函正式否認“四點共識”的存在,指責北京奧組委所謂的“橫生枝節(jié)”、“增加新條款”、“提出新議題”等說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是人為地制造政治障礙,阻撓圣火入臺傳遞的借口。
北京奧組委發(fā)言人說,今年9月8日,北京奧組委與中國臺北奧委會進行了再一次會談。由于臺灣當局在4月26日否認了雙方確認的火炬?zhèn)鬟f路線,北京奧組委提出,雙方必須在新的會談紀要中重申“四點共識”。蔡辰威提出,中國臺北奧委會及有關方面從未否認過“四點共識”的存在,但他此次來京所獲授權的紀要文本中不包含“四點共識”,因此不能簽署重申“四點共識”的會談紀要,并表示回臺請示。但蔡辰威回臺后,臺灣當局再生枝節(jié),公然否認“四點共識”,特別是就第四點內(nèi)容即旗、徽、歌的使用大肆炒作。9月12日,蔡辰威來函,正式否認“四點共識”的存在。
因此,中國臺北奧委會和臺灣當局在最后的會談中否認此前達成的“四點共識”是造成雙方協(xié)商未果的主要原因。北京奧組委認為,今年2月雙方簽字達成的“四點共識”并非北京奧組委新提出來的要求,其內(nèi)容僅是重申奧運圣火赴臺雙方必須遵守國際奧委會的有關決議、規(guī)定和慣例,明確北京奧運會火炬接力在臺灣傳遞的性質和雙方的責任與義務。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和國際奧委會的決議、規(guī)定,是每一個國際奧委會成員的責任和義務。在參與奧運火炬接力活動中,當然也必須以國際奧委會的規(guī)定為基礎條件。1979年國際奧委會通過的《名古屋決議》、1981年國際奧委會和中國臺北奧委會在洛桑簽訂的協(xié)議以及1989年中國奧委會和中國臺北奧委會在香港簽訂的協(xié)議對臺灣參加奧林匹克運動的名稱、旗、徽、歌等內(nèi)容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2008年北京奧運會火炬?zhèn)鬟f入出臺計劃路線,正是基于2月的“四點共識”及3月27日蔡辰威對“四點共識”和入出臺計劃路線的確認函而形成的。
發(fā)言人指出,至于中國臺北奧委會和臺灣當局在9月初指責北京奧組委所謂的“橫生枝節(jié)”、“增加新條款”、“提出新議題”等說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是人為地制造政治障礙,阻撓圣火入臺傳遞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