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7日電 自今年年初開始,現(xiàn)任清華跳水隊教練于芬就“獎金”問題對中國跳水隊領隊周繼紅和游泳中心提出眾多質疑,今天,游泳中心第一次針對此事召開新聞通氣會,并在會上首度公開了獎金明細。以下為《游泳中心關于對于芬獎金發(fā)放情況的說明》全文:
游泳中心關于對于芬獎金發(fā)放情況的說明
(2008.11.17)
關于清華大學跳水隊教練員于芬對其獎金發(fā)放提出的質疑,國家體育總局監(jiān)察局已于2008年10月27日發(fā)表答記者問。自本事件發(fā)生以來,在總局監(jiān)察局的組織協(xié)調下,游泳管理中心本著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積極與各方進行溝通,向當事人講解有關政策,回答媒體的有關咨詢;同時,我們還花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配合總局完成了一系列的核實工作,比如重新查閱了有關帳目,核對了于芬同志所帶運動員的年限、所獲名次、獎金標準,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對存在疑問的筆跡進行了司法鑒定,通過銀行查詢了存款單據等等。今天,我們將有關情況再次向大家進行說明:
一、關于教練員獎金發(fā)放辦法
原國家體委、人事部于1996年7月3日下發(fā)了《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體人字(1996)314號),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教練員的培訓成績獎金數額內,要根據培訓該運動員的時間和實際貢獻,具體評發(fā)現(xiàn)任主管教練員、輸送教練員和本隊其他有關教練員的獎金!钡谖逭碌诙鶙l規(guī)定:“全國單項運動協(xié)會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獎勵實施細則!痹瓏殷w委三司游泳處按照該文件的精神,于1997年3月1日制定了《中國游泳協(xié)會關于運動員、教練員獎金分配辦法》,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條規(guī)定:“教練員的培訓獎金分配比例:(一)教練員的培訓獎金15%獎勵未帶運動員的總教練,沒有總教練的隊伍除外。(二)教練員的培訓獎金其余部分獎勵所帶運動員創(chuàng)造成績時向前推四年的現(xiàn)任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四年的獎金分配比例按40%、30%、20%、10%向前推,不滿一年的按實足月份計算,每月的獎金按平均值計算。(三)現(xiàn)任教練員包括主教練與助理教練,獎金分配比例為70%與30%,有多名主教練或助理教練的,則根據貢獻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隨著1997年的機構改革,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正式成立,其后進一步修訂了有關規(guī)定,于1999年8月25日制定了《跳水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細則》,并向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進行了備案。其中規(guī)定:“二、教練員獎勵:1、總教練或教練組長獎勵:在教練員獎金總額中提取10%,獎勵未直接培訓運動員的總教練或教練組長?偨叹毣蚪叹毥M長所獲獎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主管教練的最高獎金數額。2、現(xiàn)任主管教練員、輸送教練員獎勵:現(xiàn)任主管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獎勵在扣除總教練和教練組長獎金后,按運動員出成績時間向前推算四年,分別計算現(xiàn)任主管教練員和輸送教練的獎金比例。在四年的訓練周期內,輸送教練每年的獎金比例分別為40%、30%、20%和10%,訓練時間不滿一年的,按實足月份平均計算。主管教練與助理教練的獎金分配比例為70%與30%,如有多名主管教練或助理教練的,則根據貢獻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睂τ趪姨狀I隊的獎金發(fā)放,經我中心主任辦公會討論決定,將其視同總教練進行獎勵,同時也向總局進行了備案。上述條款,就是我中心多年來一直堅持的對獲得國家獎勵的教練員進行獎金分配的根本原則。
這些規(guī)定中,有幾個基本概念:
第一,國家獎勵是指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運會和亞洲錦標賽以及國家體育總局作為特例的2001年東亞運動會和2001年北京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上獲得相應名次的運動員和教練員才能得到國家給予的一定獎勵。至于全運會、全國比賽的有關獎勵由各個省市掌握,我中心只負責發(fā)放國家獎勵。
第二,獲得國家獎勵的運動員是個人單獨享有一份獎金,而屬于教練員的一份獎金是由多人共同分享的,比如國家隊總教練或教練組長、國家隊主管教練、國家隊助理教練,有時還有省市隊輸送教練、省市隊助理教練等等。
第三,“教練員的獎金按照運動員出成績的時間向前推算四年進行計算”。這就是說,只有在這四年之內培訓過該運動員的教練員才能按照每年的比例分享到獎金,而四年以外的教練員是不能享受國家獎勵的。
對于上述辦法,我中心在2008年3月14日正式對外公布,總局監(jiān)察局于2008年4月2日也向于芬同志當面闡述過,我中心于2008年6月18日再次派出專人到清華大學向其進行了詳細講解。如果于芬同志還有不理解或者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向我們提出,我們可以作進一步解答。
二、關于教練員獲得獎勵的標準
按照原國家體委、現(xiàn)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從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國家獎勵的冠軍標準是世界錦標賽3萬元、世界杯2.5萬元、亞運會1萬元、亞洲錦標賽0.5萬元; 2006年7月1日對獎勵標準做了修訂,國家獎勵的冠軍標準是世界錦標賽8萬元、世界杯8萬元、亞運會3萬元、亞洲錦標賽1.5萬元;期間,2000年悉尼奧運會冠軍的獎勵標準為15萬元,2004年雅典奧運會為20萬元。此外,每個比賽第二名至第八名的獎勵標準依次遞減,有些比賽中非奧項目的獎勵標準還要遞減(具體標準見附件1)。上述標準是對運動員的獎勵,如果運動員參加的是單人項目比賽,對教練員的獎金數額與該運動員相同;如果運動員參加的是雙人項目比賽,對教練員的獎金數額則要減半。
三、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第一,教練員培訓時間不等同于計算獎金的有效時間。按照前面介紹的有關規(guī)定,在運動員出成績之前的四年內培訓過該運動員的時間才是計算獎金的有效時間,其余培訓時間在計算獎金時不在計算范圍之內。
第二,特殊情況下,即使在四年的培訓有效時間之內,有些培訓教練員也不等同于計算獎金時的輸送教練員。比如勞麗詩,她是從廣東省跳水隊進入國家隊的,在計算獎金數額時,我們向廣東省運動技術學院跳水中心進行了核實。該中心告知勞麗詩的輸送教練為廣東省教練員,后來到清華大學訓練是該中心與清華大學跳水隊建立了合作培訓方式,系請其代為培養(yǎng),因此計算獎金時的輸送教練應為廣東省教練員。
第三,當過國家隊教練員不等同于現(xiàn)任國家隊教練員。按照我國競技體育的體制,國家隊是臨時集訓性質的,集訓人員的工資、人事關系都保留在原單位,只享受國家隊的部分津貼。并且根據集訓任務的不同,每次集訓的人員都有所調整。因此,當某教練參加國家隊集訓時,他就是國家隊教練員;當某教練不參加國家隊集訓時,他就不是國家隊教練員。
四、關于于芬同志的獎金數額
按照上述計算辦法和國家獎勵標準,根據于芬同志培訓運動員的有效時間,從1998年起,截止到2007年年底,于芬同志所涉及到的9名運動員在10個比賽中總共獲得國家獎勵261325.5元(具體明細見附件2)。其中不包括2006年世界杯跳水賽,該項比賽根據運動員比賽成績撥付的獎金由于報批手續(xù)等原因尚未下達,因此目前還未制定發(fā)放明細。
盡管于芬同志培訓過的隊員在一些比賽中獲得了一定的國家獎勵,但這些隊員參加比賽時都有其國家隊主管教練和助理教練,并且大部分運動員獲得成績的時間已經距離于芬同志帶過的時間較遠,因此于芬同志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隊輸送教練的待遇,按照四年的比例進行劃分,還要提取給總教練和助理教練,其最終分享到的比例都比較少;再加上過去大多數比賽的獎勵標準比較低,因此于芬同志是不可能得到像她自己所說“數百萬之巨”的國家獎勵。
五、關于于芬同志的獎金領取情況
在于芬同志總共261325.5元的獎金中,有四種領取情況:
第一,2007年世界錦標賽獎金25343元,在我們今年5月通知于芬同志后,她至今仍沒有領取。
第二,2006年亞運會獎金21469.5元,已由于芬同志本人領取。
第三,2000年悉尼奧運會獎金180305元,由清華大學跳水隊工作人員代為領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現(xiàn)金。
第四,其余的獎金34208元,分別由其他4人代為領取了現(xiàn)金。
在我們發(fā)放輸送教練獎金時,由于輸送教練大多不在國家隊,所以通常會通知本人或其所在單位,由本人或有關人員領取,于芬同志的獎金也是依此發(fā)放。因此我們在獎金發(fā)放過程中的確存在著代領現(xiàn)象,從嚴格財務手續(xù)講,這是我們今后需要改進和完善的。代領不同于冒領,代領人有真實的姓名、住址和單位,都是于芬同志認識的人。況且,每次世界大賽的獎金發(fā)放要晚于比賽一年左右,而這時要通知并將獎金發(fā)放到獲獎人手中,確實遇到不少困難和問題。
上述5名代領人中,其中有4人當時來自于清華大學跳水隊,有2人是于芬同志所帶的運動員,另2人是該隊的工作人員;還有1人是當時與清華大學跳水隊在同一場地訓練的跳水教練員。經核實,其中4人已證明當時就將代領的活期存折或現(xiàn)金全部交給了于芬同志。至于于芬同志提到的“吉勇”否認代領獎金問題,經過兩次向其核實有關情況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華大學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經過司法鑒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領的四筆共計13390元獎金清單上的簽字,系吉勇本人所為。
此外,于芬同志對2000年悉尼奧運會的獎金180305元存在疑問,認為我們留存單據上的數字與實際存入銀行的不符。通過向銀行核實當時我中心的存款底單,該筆獎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為“于芬”的活期存折,并非于芬同志所說的“16.8萬”、“13萬”或“19萬”。經上級部門調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銷戶,在取款底單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時的底單是一致的。
以上就是于芬同志獎金發(fā)放的有關情況。
謝謝大家。
國家獎勵獎金標準一覽表 | ||||||||
1995.1.1-2006.6.30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世界錦標賽(除1米跳板) | 30000 | 15000 | 10000 | 5000 | 4500 | 4000 | 3500 | 3000 |
世界杯賽(除1米跳板) | 25000 | 12000 | 8000 | 4000 | 3500 | 3000 | 2500 | 2000 |
亞洲錦標賽(除1米跳板) | 5000 | 2500 | 2000 | 1200 | 1000 | 900 | 800 | 700 |
世界錦標賽的1米跳板、亞運會 | 10000 | 5000 | 4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200 |
世界杯賽的1米跳板 | 8000 | 4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200 | 1000 |
亞洲錦標賽的1米跳板 | 4000 | 2000 | 1200 | 1000 | 900 | 800 | 700 | 600 |
2006.7.1-至今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世界錦標賽和世界杯賽(除1米跳板) | 80000 | 45000 | 30000 | 22000 | 18000 | 15000 | 12000 | 9000 |
世界錦標賽和世界杯賽的1米跳板、世界運動會、亞運會 | 30000 | 16000 | 13000 | 10000 | 8000 | 6000 | 5000 | 4000 |
亞洲錦標賽(除1米跳板) | 15000 | 8000 | 6000 | 4200 | 3500 | 2900 | 2600 | 2300 |
亞洲錦標賽的1米跳板 | 12000 | 6500 | 4800 | 3300 | 2800 | 2400 | 2100 | 1800 |
2000年奧運會獎金 | 150000 | 80000 | 50000 | 10000 | 7000 | 6000 | 4000 | 3000 |
2004年奧運會獎金 | 200000 | 120000 | 80000 | 15000 | 11000 | 9000 | 6000 | 5000 |
于芬同志獎金發(fā)放一覽表 | ||||||||||
序號 | 比賽名稱 | 所帶運動員姓名 | 運動員成績 | 運動員獎金(元) | 教練員獎金(元) | 比賽時間 | 獎金計算時間 | 計算獎金時培訓運動員的有效時間 | 實發(fā)獎金額(元) | 簽領金額(元) |
1 | 1998年世界游泳錦標賽 | 郭晶晶 | 女子3米跳板第二名 | 國家獎15000 | 國家獎15000 | 1998.1.8-18 | 1994.2-1998.1 | 1994年2月至1996年12月 | 7650 | 7650 |
2 | 1998年亞運會 | 郭晶晶 | 女子3米跳板第一名 | 國家獎10000 | 國家獎10000 | 1998.12.7-10 | 1995.1-1998.12 | 1995年1月至1996年12月 | 3500 | 3500 |
3 | 1999年世界杯跳水賽 | 郭晶晶 | 女子3米跳板第三名 | 國家獎8000 | 國家獎8000 | 1999.1.12-16 | 1995.2-1999.1 | 1995年2月至1996年12月 | 3670 | 3670 |
女子雙人3米跳板第一名 | 國家獎25000 | 國家獎12500 | 1999.1.12-16 | 1995.2-1999.1 | ||||||
4 | 2000年亞洲游泳錦標賽 | 賀偉 | 男子10米跳臺第一名 | 國家獎5000 | 國家獎5000 | 2000.3.27-4.2 | 1996.4-2000.3 | 2000年1月至3月 | 450 | 450 |
5 | 2000年世界杯跳水賽 | 伏明霞 | 女子3米跳板第二名 | 國家獎12000 | 國家獎12000 | 2000.1.25-29 | 1996.2-2000.1 | 1996年2月至2000年1月 | 7479 | 7479 |
郭晶晶 | 女子3米跳板第一名 | 國家獎25000 | 國家獎25000 | 2000.1.25-29 | 1996.2-2000.1 | 1996年2月至12月 | 1791 | 1791 | ||
女子雙人3米跳板第二名 | 國家獎12000 | 國家獎6000 | 2000.1.25-29 | 1996.2-2000.1 | ||||||
6 | 2000年悉尼奧運會 | 伏明霞 | 女子3米跳板第一名 | 國家獎150000 | 國家獎150000 | 2000.9.22-30 | 1996.10-2000.9 | 1996年10月至2000年2月 | 121915 | 180305 |
女子雙人3米跳板第二名 | 國家獎80000 | 國家獎40000 | 2000.9.22-30 | 1996.10-2000.9 | ||||||
女子3米跳板第一名 女子雙人3米跳板第二名 | 中國奧委會獎勵 | 中國奧委會獎勵 | 47730 | |||||||
郭晶晶 | 女子3米跳板第二名 | 國家獎150000 | 國家獎150000 | 2000.9.22-30 | 1996.10-2000.9 | 1996年10月至12月 | 2100 | |||
女子雙人3米跳板第二名 | 國家獎80000 | 國家獎40000 | 2000.9.22-30 | 1996.10-2000.9 | ||||||
女子3米跳板第二名 女子雙人3米跳板第二名 | 中國奧委會獎勵 | 中國奧委會獎勵 | 8560 | |||||||
7 | 2001年東亞運動會 | 李成偉 | 男子10米跳臺第一名 | 5000 | 5000 | 2001.5.22-25 | 1997.6-2001.5 | 1997年11月至2001年5月 | 4313 | 4313 |
8 | 2001年世界大學生運動會 | 王睿 | 女子10米跳臺第一名 | 20000 | 20000 | 2001.8.23-29 | 1997.9-2001.8 | 2000年8月至2001年9月 | 5355 | 5355 |
9 | 2006年亞運會 | 周呂鑫 | 男子10米跳臺第二名 | 國家獎16000 | 國家獎16000 | 2006.12.10-14 | 2003.1-2006.12 | 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 | 3024 | 21469.5 |
林躍 | 男子10米跳臺第一名 | 國家獎30000 | 國家獎30000 | 2006.12.10-14 | 2003.1-2006.12 | 2003年1月至2004年1月 | 3307.5 | |||
男子雙人10米跳臺第一名 | 國家獎30000 | 國家獎15000 | 2006.12.10-14 | 2003.1-2006.12 | ||||||
何姿 | 女子1米跳板第二名 | 國家獎16000 | 國家獎16000 | 2006.12.10-14 | 2003.1-2006.12 | 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 | 13248 | |||
女子3米跳板第二名 | 國家獎16000 | 國家獎16000 | 2006.12.10-14 | 2003.1-2006.12 | ||||||
王鑫 | 女子10米跳臺第一名 | 國家獎30000 | 國家獎30000 | 2006.12.10-14 | 2003.1-2006.12 | 2003年1月至12月 | 1890 | |||
10 | 2007年世界游泳錦標賽 | 周呂鑫 | 男子10米跳臺第二名 | 國家獎45000 | 國家獎45000 | 2007.3.17-4.1 | 2003.4-2007.3 | 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 | 7087.5 | 25343 |
林躍 | 男子10米跳臺第三名 | 國家獎30000 | 國家獎30000 | 2007.3.17-4.1 | 2003.4-2007.3 | 2003年4月至2004年1月 | 3675.6 | |||
男子10米雙人跳臺第一名 | 國家獎80000 | 國家獎40000 | 2007.3.17-4.1 | 2003.4-2007.3 | ||||||
何姿 | 女子1米跳板第一名 | 國家獎30000 | 國家獎30000 | 2007.3.17-4.1 | 2003.4-2007.3 | 2003年4月至2005年10月 | 10800 | |||
王鑫 | 女子10米跳臺第一名 | 國家獎80000 | 國家獎80000 | 2007.3.17-4.1 | 2003.4-2007.3 | 2003年4月至12月 | 3780 | |||
總額: | 261325.6 | |||||||||
已領: | 2359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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