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曾一度在媒體上被炒得火爆的“導演黃健中性丑聞”事件的報料人張鈺,8月3日被“小霞”告上上海靜安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該案件。原告謝小姐在訴狀中要求張鈺及上海市某報社(刊登“張鈺與小霞合影照片”)為她恢復名譽,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5萬元、精神損害費5萬元。
原告謝小姐訴稱,第一被告張鈺于2003年年底向媒體報料“導演黃健中性丑聞”事件,張鈺還稱持有黃健中隱私錄音帶,證明2002年6月1日黃健中在家中當著她的面與“小霞”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第二被告某報社于2004年1月,曾刊登《張鈺首度公布與小霞合影》一文,該文稱張鈺緊急聯(lián)系該報社的記者,提供了一張張鈺與“小霞”的合影照片,聲稱“是通過小霞同意的”。該報首次將所謂的“張鈺與小霞合影”刊登發(fā)行后,被眾多媒體轉(zhuǎn)載、報道。這給謝小姐及其家人帶來了巨大精神壓力和痛苦,嚴重影響了謝小姐工作和生活。
謝小姐認為,張鈺為達到自己的個人目的,將與本人的合影公布并捏造事實稱這就是她揭露的“導演黃健中性丑聞”中進行性交易的一方——“小霞”,而第二被告報社,則不顧公布所謂“小霞”照片會造成的嚴重后果,不加以核實、未征得本人同意,就擅自將該照片作為“小霞”照片刊登出版。違背了最基本的道德,損害了自己的名譽權(quán)。
2007年4月4日,為了提起這場訴訟,謝小姐專門委托江蘇鹽城市公證處進行了“保全證據(jù)”,并當著公證人員面,點擊Interner Explorer瀏覽器搜索,保全了5份證據(jù),內(nèi)容涉及謝小姐形象被當做“小霞”傳播,張鈺向媒體公布與小霞合影,就是與原告的合影,并稱是“與小霞合影照片”。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李鴻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