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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庚成娛樂頭條新聞人物 不公正“賣身”條款曝光(3)
2010年01月26日 16:07 來源:荊楚網-楚天金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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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合同一定萬事便定,想要更改難如登天

  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韓庚的權利和責任嚴重不平衡,韓庚必須遵循、參加日程上所有SM公司列給他的活動。他必須無條件履行和遵照SM的命令和要求,而完全沒有調整合同的權利。

  5.“遲到賠償金”,是制度還是嚴苛?

  在訓練期間,SM強迫韓庚去做一些違反他意愿的活動,如果韓庚遲到和缺席,或者沒有完成他的日程,第一次他將會被罰款1萬韓元(約58元人民幣),第二次是2萬韓元,以此類推。首次亮相后,如果他在做日程時遲到或缺席,他將賠償所有損失。如果他超過1天沒有和SM進行聯(lián)絡,SM公司即可取消與他的合同。如果他沒有完成全部日程,根據(jù)情況公司會向他索賠500萬韓元。

  韓國娛樂圈:藝人是奴隸

  中國的藝人向來過得舒服,在公司是“大爺”,所謂的經紀公司僅僅是為藝人安排一下日程安排,將所得酬勞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而大多數(shù)達到一定級數(shù)的藝人均可以和公司修改合同的分成比,當然若有分歧便可一拍兩散,藝人可以再找大樹。

  而在韓國,事情就沒有這么簡單了。藝人在進入公司之時就得進行嚴格的訓練,一般一年到三年不等,有的甚至可以更長。在這段時間里,他們只能算做藝人的“半成品”,我們稱之為練習生。作為練習生的他們自然是沒有酬勞的,有的也僅僅是每個月微薄的生活補助而已,甚至在某些更為嚴苛的公司,連這些補助都不曾有。而韓庚在SM公司訓練期間的規(guī)章尤甚,如果韓庚遲到和缺席,都有嚴厲的罰款和其他處罰。藝人一旦出道,公司就會花大筆的銀子對藝人進行包裝,一般前期投入之時到一年之內,公司都是在賠錢的。如果幸運的話,第二年有點希望藝人便開始幫著賺錢了,但是藝人所得的薪酬仍舊會按照出道前所簽署的條約辦理,若公司“開恩”的話興許會有點小額調整,但是絕對不會到讓你感恩戴德的程度。此后若組合開始大紅,藝人可能會專輯大賣,所得薪酬仍舊不會有太大的提升,因為他們是按每張專輯提成來算錢,這里面的“剪刀差”下來,所?芍^是少之又少。就拿SJ專輯銷售的利潤分配為例,他們的專輯銷量必須超過50000張。在此前提下SJ團隊可以從中獲得2%的利潤提成。如果是數(shù)字音樂或CD銷量,他們可以獲得10%的利潤提成。如果是海外銷量則可以拿到60%的利潤提成。對于SJ來說,2%的提成對于13個人而言是微乎其微的。而數(shù)字產品和海外利潤則必須分別達到銷量標準后,他們才能受益。而利潤主要受益人其實是分銷商,對團隊來說沒有什么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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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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