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5日電 今日出版的《中華工商時報》載文指出, 雖然房價問題依然是房地產市場的焦點,但在筆者看來,物業(yè)稅問題更重要。因為物業(yè)稅牽扯千家萬戶,和每一個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對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拿出大戰(zhàn)三萬回合的耐心和勇氣,盡可能將這個問題徹徹底底地說清楚、辯明白。
根據目前的形勢,筆者判斷,物業(yè)稅這個稅種遲早要來。筆者并不反對物業(yè)稅的出臺,筆者反對的是它以一種革命的形式出臺。因此,物業(yè)稅的出臺,必須有相應的鋪墊和準備,或者說條件,至少有以下幾項。
第一個條件,物業(yè)稅的出臺必須有足夠的民意基礎。
這方面,溫家寶總理首先作出了榜樣。春節(jié)長假后的第一個星期里,溫總理在十分緊張繁忙的日程中安排了四次座談會,邀請社會各界代表到中南海,征求對《政府工作報告(征求意見稿)》和“十一五”規(guī)劃綱要草案的意見。在第三場座談會結束后,溫總理說,“中南海的大門是面向廣大群眾的。”
既然溫總理都就政府工作報告和“十一五”規(guī)劃向各界代表征求意見,請問,與千家萬戶的利益密切相關的物業(yè)稅,要不要有一個足夠的民意基礎?當然要。中南海的大門是面向廣大群眾的,請問,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的大門是不是也要面向人民群眾?當然要。
在筆者看來,累積物業(yè)稅出臺的民意基礎,要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有關部門利用媒體宣傳陣地,向社會各界大范圍、長時間宣傳物業(yè)稅的基礎知識,使更多的民眾對物業(yè)稅有一個基本的認識;第二步,征求社會各界尤其是普通百姓對物業(yè)稅的意見;第三步,選擇幾個具有代表意義的地區(qū),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全面推廣。
第二個條件,與物業(yè)稅相關的調研必須立足中國國情。
每一個稅種的出臺,都離不開相應的調查研究,專家學者在這里面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調查研究,應該立足中國國情,立足中國民意,這樣才能得出較為客觀、權威的調研結果。但是,現(xiàn)在的一些信息,讓人不明所以。比如,在前一段時間的有關報道中,很多文章都提到,物業(yè)稅是外國政府的重要的稅收來源,是幾大支柱之一。這樣的提法,給人的感覺非常奇怪。難道說外國的稅收支柱,就必然是中國的稅收支柱嗎?我們是否有必要在這方面照搬外國?
再比如,有專家提出,開征物業(yè)稅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調整社會公平。這樣的提法當然有道理。但是,用稅收手段調整貧富差距,最主要、也最容易被老百姓理解的,是開征遺產稅,或者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在遺產稅尚未開征、個人所得稅征管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的背景下,奢談物業(yè)稅的公平意義,合適嗎?
第三個條件,物業(yè)稅的出臺必須脈絡清晰、新老劃斷。
這實際上還是“改革”與“革命”的關系問題。筆者上次文章提到的開征物業(yè)稅要改革不要革命,并不是信口說出,而是有最高級別的紅頭文件作為依據的。
2003年10月,在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的公報中,關于稅收問題,中央提出要“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闭堊⒁膺@里面用的是“改革”二字。具體到物業(yè)稅,文件說,“實施城鎮(zhèn)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tǒng)一規(guī)范的物業(yè)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對后面這一段話稍加研究就會發(fā)現(xiàn),中央提出的物業(yè)稅,絕對不是一個革命性的、嶄新的稅種。開征物業(yè)稅的同時,要相應取消有關收費。也就是說,物業(yè)稅和現(xiàn)行的某些稅費,是有關系的。
從這個角度說,物業(yè)稅也許不是完全由土地出讓金演化而來,但是,如果說這里面不包括土地出讓金,誰能拿出足夠的理由?
因此,在物業(yè)稅的設計上,有關部門必須交待清楚,在出臺物業(yè)稅之后,相應的取消了哪些收費。這樣就做到了脈絡清晰。如果取消的收費里面包括土地出讓金,那么,就必須新老劃斷。因為之前的房子,已經繳了70年或者50年的土地出讓金。
第四個條件,物業(yè)稅的出臺必須有一個以面積為計量單位的起征點。
新出臺的物業(yè)稅,不能加重普通百姓的負擔,這個觀點應該成為有關方面的共識。在這樣的共識下,已經有專家隱約暗示,可以參照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做法,對普通百姓的住房,在一定的范圍內少征稅,或者零征稅。這樣的觀點,應該可以被有關部門接受,更進一步的技術問題是,對普通百姓免稅的起征點,征收的依據是什么?是以價值為征稅依據,還是以面積為征稅依據。
雖然一些外國政府物業(yè)稅的征收,主要是以物業(yè)的價值為征收依據,但是具體到中國普通百姓的免征點,筆者認為,還是應該以面積為起征依據。這主要是因為,不同的地段房價不同,而很多普通百姓的住房,是幾十年傳承下來的,不容易改變地點。同樣是100平方米的住房,北京城中心的房價可能比郊外的房價高出兩三倍,這是否意味著城里的百姓就要付出城外百姓兩到三倍的物業(yè)稅。如果這樣設計,當然是不合情理的。因此,對普通百姓的居住用房,必須有一個以面積為計量單位的起征點。這個起征點,不但要保證一個家庭最低的面積需要,對那些單身成年人、離婚帶孩子的成人以及其他情況,都應該有相應的照顧。
物業(yè)稅的開征,有多重目的。在筆者看來,最應該達到的目的,就是不增加普通百姓的負擔,要讓一定比例的普通百姓處在免征面積的保護之內,或者付出很少的稅負。做到這一點,應該不難。(王義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