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十八日電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國將從下月起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銷售活動實行許可證管理。
記者今天從中國國家經貿委獲悉,由其制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將從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不過,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zhèn)燃氣的經營,不適用該辦法。
該《辦法》規(guī)定,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發(fā)放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在此辦法生效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需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
《辦法》對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監(jiān)督管理與罰則等均作了詳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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