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5日電 最近在北京發(fā)生了自新《婚姻法》頒布以來,公安機關首次主動介入的一起重婚案。但法學專家就此指出,新《婚姻法》與《刑法》出現了立法上的矛盾。
在遭到已婚并有兩個孩子的36歲男友李軍的強行性行為后,四川巴州人、23歲的姑娘張靜與李軍(均為化名)從3月份開始在北京同居。張靜4月份發(fā)現自己懷孕后想讓李軍陪她去醫(yī)院,而李軍卻以各種理由推辭。兩個多月后,在鄰居大嫂陪同下,張靜才做了人流手術。更讓她氣憤的是,為了能提高工資,李軍竟讓她陪他的老板過夜。意識到自己被李軍玩弄的張靜于11月15日以強奸為由報警。北京通州警方遂對李軍是否構成強奸罪展開調查,但在11月19日,警方卻以涉嫌重婚將張靜和李軍刑事拘留。
《北京青年報》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尹志強。尹指出,新《婚姻法》第45條規(guī)定,受害人可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所以,重婚應該是“不告不理”,公安機關是不能主動介入的,除非該重婚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且,當事人應有一定線索(取證重婚證據),否則公安機關無從插手。
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室主任韓玉勝在接受采訪時指出,根據《刑法》規(guī)定,重婚應屬于公訴案件,不是“不告不理”。《刑法》中對于“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有明文規(guī)定,如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等明確規(guī)定了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告不理”,但是如果情節(jié)惡劣的則不屬于自訴的范圍。
韓玉勝認為,對于重婚,新《婚姻法》規(guī)定是“不告不理”,而《刑法》規(guī)定的卻相反,這是立法上的矛盾。
北京師范大學法律系博導趙合俊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但對于“以夫妻名義公開的程度”,司法解釋還沒有涉及這么具體,所以,有多少人知道才算公開,有多少人知道才能構成重婚的標準,現在還存有爭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要以持續(xù)穩(wěn)定的生活為標準。但趙合俊指出,究竟共同居住多長時間可視為“持續(xù)、穩(wěn)定”,雙方當事人多次變換住所是否就不是“穩(wěn)定”等等,立法上仍有許多空白點。(侯毅君)